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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做好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以下简称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

  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是脱贫攻坚的核心任务,各省(区、市)残联要按照“靶心不变”的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主动配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健康扶贫、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等行动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要全面了解、掌握贫困残疾人医疗需求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接受医疗救助的情况,对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实名制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个人反映没有加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有医疗救助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情况向本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通报,共同进行调查、核实,解决具体问题,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贫困残疾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主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好《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956号)要求,努力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二、积极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对于促进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有重要支撑作用。各级残联组织要按照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和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加大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力度,优先面向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努力实现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贫困残疾人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全面覆盖。各省(市、区)残联要针对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反映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需求情况,制定明确的康复服务计划,将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组织责任压实到县(市、区)残联,及时下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调度、安排技术服务力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将基本康复服务送到每一个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身边。

  三、加强贫困地区康复保障制度与服务能力建设

  各省(区、市)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主动发挥牵头作用,指导、支持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县尽快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及时按政策接受康复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每省(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市(地、州)或一个县(市、区)开展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要优先将贫困县(市、区)纳入制度建设试点范围。要深入了解、掌握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将29项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在本地所属贫困县(市、区)的落实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将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关于医疗康复、残疾人健康的要求、安排,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康复机构、康复人才队伍建设。要结合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及残疾人康复人才实名制培训等工作,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要积极发挥省(区、市)属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各类专业康复机构、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对口技术支援、下基层流动服务等,增强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是各级残联组织必须履行好的重大政治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对促进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主动在脱贫攻坚大局中谋划、部署、落实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与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积极为打赢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战作出新的贡献。

  请各省(区、市)残联将“十三五”以来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情况和2019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中国残联康复部。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残联康复部 沈晓勇 66580367 传真66580214)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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