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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31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31号提案

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加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提案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增加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有超过8502万残疾人,涉及7050万户家庭和 2.6 亿人口。残疾人由于身体损伤与各种障碍的相互作用,在基本生活、个人发展和参与社会等方面困难重重。给予残疾人及家庭更多的温暖、支持和保障,对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融入社会和共同富裕,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这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残疾人的期盼。

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主要照料者和供养者,残疾人家庭需承担残疾人的康复、照料、供养成本,也面临着因长期照料残疾人所产生的机会成本,残疾人家庭经济压力大,抗风险能力低,精神压力大。当前,残疾人照料负担的社会分担机制仍待完善,沉重的照料负担极易导致残疾人家庭致贫返贫。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课税对象的减免措施,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给予税收优惠,也是税收立法的一贯做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残疾人税收优惠主体主要面向残疾人本人、雇主,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但仍缺少对残疾人家庭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残疾人家庭税收优惠,完全符合国家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和方向,是完善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我国有7050万户残疾人家庭,按现行制度,约1/4家庭需申报缴纳个税(因家人放弃工作照料残疾人及照料者工作机会成本高,实际比例会更低),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家庭约1762万户。假设按1000元/人/月标准定额扣除,每家只有1位残疾人,年扣除额12000元,若依3%个税税率估算,每年每户残疾人家庭减征个税360元,总额634320万元;若依10%个税税率估算,每年每户残疾人家庭减征个税1200元,总额2114400万元。该税收减征额应在国家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建议

第一,在现行个税制度基础上,准予纳税人按照其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具体扣除办法参考赡养老人的规定:纳税人独自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自抚养/扶养/赡养的,由各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分摊扣除额度。可由各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比例,也可由残疾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三,残疾人认定范围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尚未办妥残疾人证但持有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四,及时更新《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规定。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31号(财税金融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

邵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加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提案》收悉,我会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反映了残疾人及其家庭面临的经济压力大、照料负担重、抗风险能力低、易返贫致贫等现实紧迫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政策,提出了系统、专业的对策建议,对于增强残疾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极具重要指导意义。我会深表赞同,并将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积极予以协调推进。

作为该提案分办单位之一,我会已就此开展基层调研,实地了解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关需求。调研显示,残疾人家庭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交通出行、托养照料等方面额外支出高于一般家庭,这些额外支出通常不能被社会保障所覆盖,大部分由个人或家庭所承担,这种“收入低、支出高”的特点易导致残疾人家庭返贫致贫。建立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残疾人及其家庭与其他家庭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异性,有助于实现再分配环节的横向公平,助力实现残疾人家庭共同富裕。我会已协调财政部相关部门,建议充分考虑提案所提内容的可行性,结合税制改革,加强统筹研究与推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各地普遍出台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但存在减征范围、力度不一,减征额度较低,与现有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明确提出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待法律出台后需要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跟进个人所得税增加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作为调查研究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家研讨,并积极做好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期统筹协调好残疾人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与加强落实,加大对残疾人及其家庭支持力度,进一步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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