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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8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89号建议

关于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

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20年,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而持证残疾人不到4000万人。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评定工作显得尤为关键。然而,现有残疾评定标准制定出台已逾12年,在残疾评定中显露出较为粗放的一面,亟待细化。

一、个案暴露的问题:见义勇为受伤,评残遇尴尬

据湖南长沙78岁老人郭正权自述:1995年7月14日凌晨2点,我为保护西湖粮库和他人生命安全,与歹徒搏斗,被歹徒钢刀刺入胸膛受伤,当年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经望城县人民法院(现:望城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胸膛粘连,呼吸困难三级,肺功能中度损伤。我也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平时在家拖地都会出现喘不过气的情况。根据民政部伤残评定等级,我属于二等乙级内脏残疾,符合残疾人的定义,我多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可长沙市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却回复说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情况,无法给我办理对应等级的残疾人证,我也就无法享受到重度残疾人能享受到的两项补贴等惠残政策。我希望能完善残疾评定标准,让更多像我一样的残疾人享受社会优惠政策和补助。

二、残疾评定标准亟待细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残疾评定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这是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基础性标准,广泛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等,但亟待细化。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将残疾分为七类,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而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不仅包括前述七类人,还包括“其他残疾的人”。但“其他残疾”这种类型在实践中几乎被忽视,导致该类残疾人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在残疾评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严重内伤、器官切除、烧伤引起的伤残,难以评定是否属于残疾的范畴。

此外,肢体残疾标准常出现重度障碍、中度障碍、轻度障碍这样的描述,但对达到何种障碍程度可以称为重度、中度和轻度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是医生在临床诊断中自行把握,这样就会出现同一个残疾人,评定的医生不同,残疾等级不同的现象,影响残疾评定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

为使残疾评定更科学合理,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国家社会保障能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扩大残疾分类覆盖面,将一些人体系统功能不全,如心肺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脏器切除、单眼失明等列入评残范围。

2.进一步细化残疾分级,定期组织评残医生就评残方法、标准、需注意问题等进行研讨、交流,以统一尺度,为申请评残者提供更专业、人性的服务,让更多残疾人享受社会优惠政策和补助,共享全面小康的暖阳。

3.参照其他伤残鉴定标准,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对现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进行修订,以更适应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89号建议的答复

单晓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分类与分级标准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残疾分类。

1987年,我国首次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将残疾人分为:听力语言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综合残疾人六大类。2006年,我国进行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次调查将残疾人分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七大类,主要是将言语残疾单独作为一种残疾来进行调查,并制定了专门的言语残疾测试标准。因综合残疾指代不明,而多重残疾则能较为明确地表明一个残疾人伴有的多种残疾状况,为此,将综合残疾人改为了多重残疾人。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残疾分类是基于《国际疾病分类》(ICD)基础进行的分类,主要还是从“疾病”角度考虑的分类。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残疾分类是基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基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强调残疾人在社会活动中受到的制约和限制,而不是单方面强调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现行的评残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于2011年1月14日正式发布,吸纳了上述理论与方法,作为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的依据。

(二)关于残疾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采用4级分级法进行残疾分级。近年来,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对象人群和适用范围,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如您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这些标准采用专业性伤残分类分级方法,互相衔接,为残疾评定、伤残鉴定和保障残疾人、伤残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也将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包括您在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些专家学者、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均提出进一步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意见建议,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开始有关调研工作。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吸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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