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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

关于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的意义更为特殊。目前,社会总体就业形势紧张,且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正在转型,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受限于自身能力和社会传统观念,面临着比普通求职者更大的压力,“就业难”的矛盾更为凸显,亟待关注和解决。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随着《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一系列具有突破性、针对性的助残就业举措落地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截至2021年底,我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881.6万人,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保持在30万人以上。尽管如此,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劣势仍然明显,一方面残疾人就业率未有实质提升,据2019、2020、2021三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比稳定在10%左右,少数残疾人选择了自主创业,大部分还处于无业状态;另一方面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其职业也主要集中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呈现出职业门槛低、薪资水平低、劳动保护差、就业稳定性差等特征。

二、残疾人“就业难”的成因

制约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机制、社会观念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残疾人自身能力、就业意愿等内在因素。一是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动力不足。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部分企业自顾不暇,对残疾人就业热心程度不高,残保金设立的初衷本是推动残疾人就业,却成为企业不录用残疾人的理由;此外我国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没有考虑企业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是“一刀切”,统一按1.5%的比例执行,这样势必会影响一部分企业的积极性。二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但可操作性较差,尤其是对公共部门缺乏切实有效的处罚措施,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在《残疾人公务员也是国家形象》一文所说: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事实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三是残疾人自身缺乏内驱力。由于自身的身体缺陷,很多残疾人都有严重的思想包袱,在就业问题上缺乏正确的观念,没有认识到就业的重要作用,部分残疾人独居,依靠政府各项补贴政策生存,缺乏竞争意识和自强意愿。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长期存在,需要政府牵头,带动企业以及社会各界进一步凝聚助残共识、汇聚发展合力去突破解决,在此结合自身体会,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加强立法保障,严格落实公共部门主体责任。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公共部门要做好表率。我在调研中发现,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公共部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高于私营部门。相比之下,我国规定安置比例较低且落实不力。建议修改或完善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务员法中明文设定录用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专设面向残疾人招录岗位,针对性放宽录用标准;建议明确《办法》中规定的招录比例,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总数作为基数来计算安置人数,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差别化定额比例,严格将任务分配到各个部门,切实保证每个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的义务。

2.完善残保金制度,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2019年,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该方案以人性化的设计受到了广泛好评。建议将其纳入《残疾人保障法》,细化残保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激励、引导企业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3.健全就业激励机制,深度激发残疾人就业内驱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不仅需要增强外部环境的驱动,更需要激活残疾人自身的就业意愿,让有条件的残疾人愿意走出家门,主动适应工岗位要求,提升技能,积极工作。现在我国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缺乏针对就业残疾人自身的激励,建议完善残疾人就业机制,建立“技能+岗位”补贴机制,对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就业在岗的残疾人,按月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助。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的答复

张学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立法保障,严格落实公共部门主体责任

为更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2018年以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力度,争取“十四五”时期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5%以上的残疾人。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为贯彻落实规划要求,2021年,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办法的指导思路是,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明确提出,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行动具体内容包括:“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公考专设残疾人岗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中国残联正努力推动有关部门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上逐步放宽对残疾人的身体条件要求。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共同积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大宣传和督促力度。

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档征收标准。2023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意见,进一步细化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三、关于健全针对就业残疾人自身的激励

就业增收和劳动致富,是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人格心理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近年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出台政策,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勤劳致富。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中国残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共同制定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内容和政策措施,提出“残疾人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在岗的残疾职工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目前,中国残联已修订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措施,不断激发残疾人就业的内生动力。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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