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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8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8号建议

关于在法律法规和工作及生活中不再使用“残疾人”一词的建议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康障人士事业的大力发展,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的省市也正在出台专门的条例,例如山东省正在加紧出台《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党政府及全体人民群众对康障人士的重视和保障,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华文明的美德、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和进步。

“残疾人”一般属于医学和医疗行业用语,是从疾病学语境下对身心有疾病的诊断,应归于特定的医学范畴,不宜于在其他行业和语境下使用。“残疾人”是将某种人视为病人的定义和表达方式。在中华文明和优秀文化的背景下,对弱者或者障碍人士体现出了高度的尊重和文明,在汉语语境下或者日常生活中,我们以尊重他人为内心的善良和良知,有着很好的表现:称肢体残疾为“腿脚不利索”、精神和脑子有问题的人为“智力有问题的人”,“不能自理的人”......在有关部门对障碍人士的管理中,也体现出了高度的文明和人性的光辉:我们把曾经的“精神病医院”改成了“精神卫生院”,把“聋哑学校”改成了“特殊学校”。这样的语言使用和人格尊重,让社会有了温度,体现了文明的厚度,也体现了文化关怀和人性的高度。

世界《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联合会》英文名称中,其中英文“Disabilities”直译的意思是“丧失某种能力的人”,我们把他译成汉语“残疾人”一词,显然不够准确、不够温性、不够人文。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直接译成“残疾人”确有失准之嫌。日本残疾人基本法称为《障害者基本法》,用词比较委婉。在翻译英文“Disabled”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日常用语与标识、法律语言、机构用词的不同。

因此建议;

1.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当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充分体现文化自信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文明古国之风采,应当文明立法。在有关法律和法规中,以及主管部门中,医学语言“残疾人”一词,包括“残疾人协会”,显得特别不和谐,也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其中“残疾人”用更加人性和文明的用词代替。建议用“康障人士”或者其他更合适的词语,以体现现代文明和对康障者的尊重,给予精神上的安慰与扶持。

2.禁止对康障人士歧视性的行为,特别是要禁止新闻报道、文艺作品和电影作品中有歧视性内容和节目。在新闻报道、文艺作品和日常用语方面,使用合适的语言和词语报道,尽量不提及某人是残疾人士或者所患疾病。不宜用主观术语来描述康障人士所遇到的困难,包括“不幸”、“悲伤”、“伤残”等词语。除非康障人士正在接受医院治疗,避免或者禁止将康障人士描绘成病人。不再使用“残”或“残疾人”一词语。

3.建议对全国的康障人士的管理机构,包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的名称予以修正,可以改成“中国康障人士联合会”。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8号建议的答复

曹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和工作及生活中不再使用“残疾人”一词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

“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兴起,曾经长期使用的“残废”一词被“残疾”所取代,这是我国关于残疾人理念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人们对残疾现象和残疾人问题的广泛关注与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以后,“残疾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全面纳入我国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目前直接使用“残疾人”一词的法律已有近40部。“残疾”和“残疾人”概念也已经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使用。

我会非常重视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避免污名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有关规定,我会协助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对有关电影、视听作品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出现歧视残疾人的内容,并持续积极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期间,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媒体对残奥健儿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开展全方位报道,宣传力度空前,营造了全社会对冬残奥会高度关注、为残奥运动员加油点赞的浓厚氛围,展示了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的昂扬姿态。

近年来,我们也陆续收到一些关于修改“残疾人”称谓的建议,例如修改为“残障人”、“障碍者”等,您提出的“康障人士”更加突出残疾人的特点和面临的障碍,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对残疾人面临困难的关注。我们为此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和残疾人、残疾人亲属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线上、线下开展调查、研讨和座谈。但是目前仍没有找到一个普遍被社会各界一致认可的替代词汇。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过程中,谈判各方也曾打算寻找一个更加积极的词汇替代英语中的disabled和disability,但是最终也未达成一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英文版本最终仍然使用了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其中文版本最终仍然使用了“残疾人”。

我们会高度重视和慎重对待“残疾人”称谓的改变问题。好的称谓可以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错误看法和陈旧认知,引导社会更加尊重、理解、支持残疾人,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融合。但是,如果新的称谓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可能形成新的误导和被动局面。而且新的称谓涉及国家近40部法律和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等的修改,事关全国数千家残联组织名称的变更,因此需要充分论证,慎之又慎。

我会将继续加强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意见,探讨“残疾”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更为科学合理的表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广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营造理解、尊重、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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