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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2645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645号

关于将“残疾人”群体称谓变更为“特障人士”的提案

一、案由

我国残疾人口有85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称谓经历了从“**”到“残疾人”再到“残障人士”的转变,体现了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残疾人”这一称谓从医学和优生学层面来讲无疑是科学的、专业的,但从社会层面来讲,将“残疾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称谓,则有失偏颇:一是“残疾”本身就含有负面情绪及否定含义;二是这种将他人身体、精神功能缺陷标签化的称谓,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三是日常生活中相关群体对“残疾人”这一某种程度带有歧视性的称谓非常敏感且十分排斥,常常因此引发矛盾冲突。就个体而言,不论先天性还是后天造成的生理、精神缺陷或功能丧失,都是其自身无法作出选择或改变的,在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饱受病痛折磨的同时,还承担着来自其内心和外界的多重压力,“残疾人”这一将他人身体、精神缺陷予以标签化的称呼,无异于社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新时代语境下,用更加文明的称谓来替代“残疾人”这一带有负面、否定色彩的称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日前,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全国1500多名参与者中,99%的人建议更改残疾人群体称谓,只有1%的人主张继续沿用“残疾人”的称谓。调查结果表明,更改残疾人群体称谓,已经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更是得到了广大残疾人朋友的强烈支持和坚决拥护。

二、建议

综合参与调查人群的建议和有利于残疾人群坦然面对现实、更好融入社会,营造相互理解尊重、关怀关心关爱的文明社会氛围等因素,建议使用“特障人士”取代“残疾人”称谓,“特障人士”可再细分为“听障人士”、“视障人士”、“智障人士”、“肢障人士”和“语障人士”等。这样,既能体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又能体现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将会在价值观树立、服务理念转变、消除社会歧视、化解社会矛盾、激发这一群体健康向上等多个层面产生深刻影响。

一是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修订。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中对“特障人士”进行定义,并自上而下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的残疾人群体的称谓变更为“特障人士”。

二是建议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更名为“中国特障人士联合会”。中国残联启动名称更换程序,并指导各级残联组织对名称进行相应变更。

三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多渠道宣传“特障人士”自我勉励、奋发图强理念,广泛宣传“特障人士”自强模范与典型,推动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特障人士”,营造和谐共生、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议采取切实措施为“特障人士”融入社会创造更加便利条件。如,在更宽领域、更广范围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吸收更多“特障人士”入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并提供履职便利,开发适合“特障人士”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支持鼓励“特障人士”独立生活和主动工作,真正体现自我尊严、实现自我价值。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45号(社会管理类2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军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群体称谓变更为“特障人士”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概念的演进和应用

“残疾”概念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其演变彰显了社会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兴起,“残废”一词被“残疾”所取代,这是我国关于残疾人理念的一次根本性改变。

在我国,“残疾人”是一个群体称谓,也是一个法律概念。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使用“残疾人”一词;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继续使用“残疾人”这一称谓。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的英文表述是“persons with disabilites”,这个概念首先强调人的属性,其次认为残疾是人的一种表征,根本目的是要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关于“残疾人”称谓问题。

各位政协委员关心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针对“残疾人”称谓问题开展了调研,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正如你们所说,在新时代语境下,用更加适宜的称谓来替代“残疾人”这个称呼,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但是,一个群体名称的改变,涉及诸多问题,非一朝一夕之事。多年来,中国残联一直在密切关注此问题,多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线上、线下针对“残疾人”称谓开展了调查、研讨和座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你们的建议,继续加强研究,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的意见,深入探讨“残疾”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采用何种表述的问题,为残疾人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友好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帮扶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随后,中国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对“十四五”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互联网网站无障碍改造、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手机APP无障碍改造等六个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建立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信息无障碍服务深度应用,城乡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包容性水平明显提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生产生活的无障碍环境。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可操作性规范,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规定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切实落实上述规划方案要求,为残疾人营造更加便利的无障碍环境,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实现自我人生价值。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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