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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97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597号

关于重视大龄自闭症患者康养和就业的提案

背景:

自闭症患者,由于他们存在社会交往障碍,很难正常融入社会像普通健康人一样生活、就业。相比较而言,我们关护孤独症患者的政策更多地向未成年患儿倾斜,对大龄和成年的患者,政策支持几乎是空白的。康复训练的残疾补贴以及义务制教育阶段的教育支持政策,本来就杯水车薪,然而,到了16岁以后,随着义务制教育的结束,大龄的患者就几乎不再有政策支持,唯一的归宿就是家庭,唯一可靠的支撑就是父母。随着父母年龄变老,最担心的就是这些孩子的未来如何托付。上海有自闭症患者的家长自发组建了“爱托付”的社会组织,为的是抱团取暖,有爱心的家长和志愿者可以接受托付,在家长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时其他家长可以经常去看望和照顾一下他们患病的孩子,体现一下人世间的温暖。其中可以看出这类家庭的辛酸与无奈。

问题:

大龄自闭症患者面临的普遍问题:1、缺乏就业机会,对于轻中度的自闭症患者经过训练是可以具备一定的就业技能,但往往因为社交障碍无法让他们找到工作岗位,只能呆在家里;2、缺乏合适的康养场所,现有的养老机构没有照护自闭症患者的能力,随着父母年纪越来越大,照顾不动了,甚至去世之后,呆在家里的他们将没有可去之处;3、 缺乏康养的资金,由于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没有医保,他们的康复和养老都需要资金来源,除了啃老别无它法。

建议:

大龄自闭症患者的家庭一直以来不堪重负,这些负担正在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和解决,为此建议:

1、 出台鼓励自闭症患者就业的支持政策。

对于轻中度的能够通过培训掌握一定技能的自闭症患者,给予他们具有特别政策支持的职业培训,让他们具备力所能及的就业技能从而获得工作岗位。自闭症患者可以学习演奏乐器、绘画,还能学习冲泡咖啡。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有一个“爱咖啡”实习基地,一些大龄患者通过在职业学校接受冲泡咖啡的技能培训,开始在基地练习和“顾客”(志愿者)交流和“售卖”咖啡。他们也会被邀请定期去爱心单位表演制作咖啡的技能。这都让我们看到这些大龄自闭症患者接触社会和自食其力的可能。他们还是有能力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的,希望对接纳他们的单位给予税收等政策支持,同时出台政策支持培训那些辅助他们就业的社工师及志愿者,让他们帮助自闭症患者顺利就业;

2、  健全家庭健康保险保障制度。通过发展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起到对自闭症人群和家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自闭症人群及家庭的险种,如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保险、护理保险以及自闭症患者养老保险等,以解决自闭症患者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让这些家庭经济得扶助、养老得保障、医疗得救助、生活得关怀;

3、 设立自闭症家庭康养中心。设立公办或公建民营的自闭症家庭康养中心,让自闭症患者及其父母可以一起入住康养中心,中心集治疗、培训、康复、养老等功能于一体。在中心,可让经过培训后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轻度自闭症患者获得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人员的辅助下得到就业的机会;无法就业的中重度自闭症患者在中心可以进行康复和疗养;自闭症患者的父母可以在该中心养老,父母们在这样的养老院既解决了自身养老的问题,又可以和他们患病的子女安心地生活在一起。考虑到自闭症患者的社交障碍,中心可以建成具有医疗、康复培训、购物、娱乐等多种社会功能的场所,让自闭症患者有机会在中心学习人与人的交往和技能等,让中心对他们及他们的父母而言成为一个相互支撑的幸福家园。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597号(社会管理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绮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大龄自闭症患者康养和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鼓励孤独症患者就业的支持政策

(一)关于对接纳孤独症患者就业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孤独症,又称自闭症,是一种精神残疾。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这一新型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意见》指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促进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意见》明确了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扶持、税费优惠、金融支持、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规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进一步规定:“加大对‘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地市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目前,全国已建有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余家,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为主体的残疾人达14万余人。

(二)关于出台政策支持培训辅助就业人员。

2020年2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职业信息中被列入“职业指导员”职业下增设工种,中国残联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规范发展。2021年,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参与,完成了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规定:“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相关规范,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动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机构吸纳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丰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待遇,让更多的就业辅导员帮助残疾人顺利就业。

二、关于健全家庭健康保险制度

经询银保监会意见,国家高度重视对于特殊人群的保险保障,一是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孤独症人群护理困难。截至2021年底,已有22家保险公司在25个省(区、市)参与了232个长期护理险制度试点项目,累计为82.13万失能人员提供了长期护理待遇,部分孤独症人员被有效纳入。二是支持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包括孤独症人群在内的参保群众提供健康风险保障。目前,已有17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5大类健康保险,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2019年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从过去的“医疗费用支出”修改为“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减轻了包括孤独症家庭在内的参保人群负担。

经询财政部意见,支持中央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商业保险产品和业务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有关群体提供商业保险及有关服务。同时,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化主体,具体保险产品开发属于企业自主经营事项,原则上由企业基于行业、客户和区域等多方面的风险状况自主决定。

三、关于设立孤独症家庭康养中心

2017年, 民政部、中国残联、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提出到202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近年来,各地落实上述文件要求,积极探索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如上海市虹口区开创“同心圆”俱乐部,由包括孤独症在内的精神疾病患者家属搭建家属互助俱乐部,形成相互支持的家属“朋友圈”,促进患者康复。部分地区针对社区有就业需求的康复者搭建职业康复俱乐部,推出绿植、咖啡、摄影、平面设计等培训项目,促进患者职业康复。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加强部门协作,指导各地落实孤独症教育培训、康复服务、就业帮扶等有关政策,探索完善托养、养老等相关工作,为孤独症患者及家庭提供更多支持。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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