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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2793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793号

关于将“残疾人”修改为“残障人”的提案

对残疾人的尊重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有约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的健康、生活和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健康和生活水平。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国家在残疾人法律制度、政策完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广大残疾人群体的生活和工作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其中,对残疾人的称谓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残疾人态度的重要标准。残疾人事业发展到现阶段,“残疾人”称谓在概念已经对社会公众观念持续转变和政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必须从根本加以改进。

残疾人是指在视力、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称为“**”。从“**”到“残疾人”,再到“残障人”,不仅仅是简单的书面文字意义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社会理念的转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残疾人”和“残障人”的社会含义不同。“残疾人”称谓注重的是个体本身,偏重于医学上的损伤和功能损害的客观存在,即“身体不健全,不完整的人”; “残障”,侧重于障碍,即残疾人生活工作所面临的障碍,强调残疾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态度。

使用“残疾人”称谓不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强调社会模式下定义损伤+障碍(环境和生态)理念、原则的重要性,认为“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有损伤的个体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和贡献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对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都是非常有益的。因此,称呼的变化,不仅事关对残疾人群体的歧视,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对待“残疾人”认知和态度理念上的转变,从而最终关系到相关残疾人制度体系的出台和完善。

不容回避的是,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对“残疾人”不同程度的歧视。从“**”的称呼就可以看出来,社会对“残疾人”的评价是增添负担或无用的人,在就业、入学、婚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严重的障碍。“残疾人”占我国总人口近6%以上,但是在我们的身边却普遍看不到有多少残疾人,原因是“残疾人”长期受压抑,加之面临出行障碍,很少有残疾人愿意在公众场所出现。由于残疾人入学、工作、就业受到制度上限制,导致残疾人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被抑制,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无法实现,连正常人的生活都难以保障,生活幸福感和获得感远远低于健全人。

为了推动全社会对残疾人理念的根本转变,推动实现残疾人全面融入主流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服务支持,保障广大残疾人群体能够在符合自身特点和能力的条件下独立生活和工作,真正实现他们的自我尊严和自身价值,实现残障群体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和贡献。为此,建议:

一、立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将“残疾人”修改为“残障人”或“残障人士”。

二、更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中国残障人联合会”或者“中国残障人士联合会”,更改各省、市、县残联机构名称及与残联相关的机构名称。

三、在各类规范性文件、新闻、主流媒体上、教材、文章中使用“残障人”或“残障人士”的称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宣传推广,进而改善公众认知和社会氛围,接纳“残障人士”及其家庭融入社会,形成全社会尊敬、关爱、关心残障人士的良好氛围。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93号(政治法律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世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修改为“残障人”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既有历史的追溯、又有现实的论证,对于完善残疾人的称谓,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参考意义。

一、关于“残疾”概念的演进和应用

“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兴起,曾经长期使用的“残废”一词被“残疾”所取代,这是我国关于残疾人理念的一次根本性改变,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残疾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无任何歧视的含义。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使用“残疾人”一词;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继续使用“残疾人”这一称谓。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的英文表述是“persons with disabilites”,强调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这个概念的含义也是要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说,对于残疾人的称谓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态度的重要标准。使用不准确、过时、负面的词汇来称呼残疾人,会无形中影响人们对于残疾人的看法,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但是一个群体名称、一个法律概念的改变,涉及诸多问题,非一朝一夕之事。多年来,中国残联一直密切关注这一问题,曾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和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线上、线下开展调查、研讨和座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的意见,探讨“残疾”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采用何种表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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