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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2652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652号

关于适当扩大残疾分类覆盖面和细化残疾分级标准的提案

据中国残联统计,截止2020年,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注、格外关心。在我国,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残疾人享受的服务和优惠政策不同。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评定工作显得尤为关键。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是我国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分类和分级的首个国家标准,也是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基础性标准,广泛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工作。但是,经过调研,现有残疾评定标准制定出台已逾十一年,在残疾评定中显露出较为“粗糙”一面,亟待细化。

一是残疾分类覆盖面不够。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将残疾分为七类,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该标准立足于我国当时国情设计,而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不仅包括前述七类人,还包括“其他残疾的人”。但是,“其他残疾”这种类型在实践中几乎被忽视,导致该类残疾人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在残疾评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乳腺癌、器官切除、烧伤引起的伤残,这些是否属于残疾的范畴?在伤残鉴定中,有些可找到明确依据,有些可能就难以评定。

二是残疾分级较为“粗糙”。《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将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即残疾一级(极重度),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和残疾四级(轻度)。在具体残疾评定过程中,由于致残原因多样,情况复杂,根据现有分类,评残医师常常难以准确评定残疾等级,例如,残疾程度介于二级和三级之间,残疾等级就很难把握。同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对功能障碍的表述也比较模糊。因此,对于同一残疾人,由于评残医师不同,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综上可见,仅用七种残疾分类和四个残疾等级不能覆盖到所有残疾人,很多残疾人实际的身体情况及障碍程度很难通过现有的残疾分类分级来体现,这很可能导致惠残政策覆盖时会出现较大偏差。为进一步优化残疾评定机制,科学准确地开展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残政策,谨提出建议如下:

1、在国家社会保障能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扩大残疾分类覆盖面。谨建议将一些人体系统功能不全,如心肺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脏器切除、单眼失明等列入评残范围。

2、细化残疾分级。目前我国施行的其他伤残鉴定标准,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都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谨建议考虑参考十级伤残标准,制定更加细化的残疾分级标准。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52号(社会管理类244号)提案答复的函

魏青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扩大残疾分类覆盖面和细化残疾分级标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评定标准的分类分级情况

关于残疾分类,1987年我国首次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将残疾人分为:听力语言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综合残疾人六大类。2006年我国进行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次调查将残疾人分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七大类,主要是将言语残疾单独作为一种残疾类别来进行调查,并制定了专门的言语残疾测试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言语残疾人的关怀重视,体现了我国康复医学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此外,因综合残疾指代不明,而多重残疾能够较明确地表明一个残疾人伴有的多种残疾状况,为此将综合残疾人改为了多重残疾人。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时候,残疾分类是基于《国际疾病分类》(ICD)基础进行的分类,主要还是从“疾病”角度考虑的分类。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时候,残疾分类是基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基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强调残疾人在社会活动中受到的制约和限制,而不是单方面强调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现行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吸纳了这些理论与方法,作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成果之一成为近十多年来我国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的依据。

关于残疾分级,目前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采用了4级分级法。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人群、用途,制定了不同的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等。这些标准采用专业性伤残分类分级方法,互相衔接,共同形成了伤残标准体系,为残疾评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和保障残疾人、伤残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近年来,国际残疾标准也在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也将不断改进完善。包括您在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一些专家学者、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代表均提出进一步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开始有关调研工作。2022年8月3日,中国残联召开了残疾评定标准论证会,邀请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及各残疾人专门协会与会,针对残疾评定标准的修改进行了深入研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对您的建议予以认真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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