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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第209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

1、政府采购优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2、设立助残消费帮扶专柜,实施专产专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专产专营的要求,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业户的产品和服务专产专供工作。

3、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在贯彻落实发挥带动作用。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利用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从业。

4、开展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设立就业、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要求,设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引导基金。依托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

二、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政策、资金支持,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10人以上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残疾人创业园等经济体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三、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1、残疾大学生见习、实习补贴。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到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基地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

2、鼓励残疾大学生基层就业。鼓励残疾大学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适合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四、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奖补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五、落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

六、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用于安置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的答复

温锦玲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中国残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部署,加强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水平,努力推动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

一、关于落实政府优先采购

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规定: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是采购单位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三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要求的,可以直接入围。此外还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并督导地方细化落实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稳定发展。

二、关于安排开展专产专营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实行优先生产经营以及专产专营政策。《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目前,已有部分地方建立了庇护产品基本目录,安排了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专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了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措施,采取包括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其发展。如2015年中国残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导力度,推动有关政策在地方得到有效落实。

三、关于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均明确规定:“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2021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该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要求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注重解决安排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将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关于积极开展就业援助

中国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十余年来,每年春节前都会共同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指导各地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就业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活动。每年都能帮助数万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梦想。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起的“就业援助月”期间,各地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底数进行摸排,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全国共走访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家庭108899户,实名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残疾人83574人,帮助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实现就业20411人。

五、落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2021年,中国残联、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1〕14号)提出,持续推动残疾人产业帮扶,加大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鼓励地方实施适合残疾人家庭增产增收的助残扶贫项目,继续给予有劳动能力脱贫残疾人小额信贷支持,持续发挥残疾人就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带动残疾人家庭增收的作用。

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安排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六、关于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规定: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地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

2021年12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80号),明确要求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位置,继续作为“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列入各级残联年度重点工作。2022年2月,中国残联与教育部共同启动2022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帮扶系列活动,要求各地残联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抓紧抓实,落实责任、精准施策,确保2022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2021年平均水平。2022年5月23日,全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各地抢抓毕业生离校前的黄金工作期,切实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有关数据,开展“一人一策”精准就业帮扶;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招录(聘)残疾人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增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信心。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持续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各地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合作,促进残疾人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七、关于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奖补政策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中国残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扶持、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18年,中国残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明确提出: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

2020年,中国残联制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试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基地服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指导各地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模式,探索为残疾人提供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创业孵化、党群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八、关于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进行奖励

2015年以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等文件,明确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上述文件印发以来,以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辅助性就业在各地取得较快发展,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地区已在全面推开。目前,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余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加大对“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细化落实有关部署,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对于你们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进一步进行研究。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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