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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2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第5629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建议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为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残疾人事业由残疾人基本保障时代转向残疾人社会服务时代,着力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让残疾人享有更好的民生保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残疾人与社会相融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从当前劳动力就业的全局看,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在疫情影响下,社会总体就业形势比较紧张,相对弱势的残疾人就业压力更大;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导致残疾人自身职业技能不足,成为残疾人教育就业一体化的瓶颈;歧视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就业结构层次较低、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在劳动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公平待遇。

建议:

1、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残疾人就业窗口职能,对达到法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

2、结合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比赛,加强心理疏导,提升残疾人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意愿,增强残疾人自身的“造血功能”。

3、认真研究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多设置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降低残疾人进入门槛。在岗位职级内容相同条件下,推动残疾人与普通就业者同工同酬,享有同样的劳动权益。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29号建议的答复

胡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联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建设了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用户达到22万,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岗位介绍、在线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统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本状况和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目前,中国残联正在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调查结果将为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同时,将不断推动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普遍提升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更精准的就业服务。

二、关于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比赛

坚持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宗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一直是中国残联努力的方向。“十三五”期间,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实名培训共251万人。

2022年4月,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出: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类别化、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中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高中毕业生,大力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配合乡村振兴工作大局,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将在岗的残疾职工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全面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创业初期的残疾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培训。以在校残疾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的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胜的技术能手、具备专利专长的残疾人人才为主要对象,开展中高技能人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培训。对规模较大、可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开展雇主培训,组织各级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人员开展职业能力测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生涯规划等专项就业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更好服务于残疾人群体。

此外,《“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规定: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产业大赛;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等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多年来,中国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联合举办1次全国残疾人岗位精英职业技能竞赛,每4年联合举办1次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残疾人展能节,挖掘残疾人特殊潜能,拓展残疾人就业领域,提升残疾人就业层次,推动残疾人向共同富裕新征程迈进。

三、关于降低残疾人岗位进入门槛和推动残疾人与普通就业者同工同酬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规定:“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其平等待遇。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2021年10月中国残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和“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办法》,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社会作出表率,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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