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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82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第5082号

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好发展的建议

残疾人就业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超比例安排就业给予奖励。上述法规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奠定了政策基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一是催生了大量残疾人用工造假行为。以济南市为例,202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8万元,最低工资为2.3万元,如企业雇佣1名残疾人仅发放最低工资,就可节省8万余元人力支出,这导致部分企业虚假雇佣残疾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二是部分企业为少缴费而故意少报用工人数,导致因不交或少交社保使劳动者正常权益无法保障,造成一定法律风险。三是加重了人才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负担。以软件行业为例,该行业从业人员多、工资待遇整体偏高,需承担的残疾人保障基金数额巨大,给企业日常经营带来沉重负担。四是强制要求用工单位雇佣残疾人,导致了实际就业中发生歧视、孤立等不良现象。五是保障金征收难度大,标准不统一,并未使残疾人的实际就业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建议:

一是政策支持,兴办残疾人保障服务机构,专业化调度和组织残疾人就业,雇佣残疾人工匠对拟就业残疾人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同时,向残疾人宣传就业形势和劳动政策法规,保障残疾人的福利和权益。

二是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残疾人保障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对接洽谈会,推动用工单位的残疾人用工需求和残疾人工作能力匹配,保障残疾人社会价值得到体现。

三是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购残疾人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采购金额可按照一定比例抵减残疾人保障基金缴纳数额。

四是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残疾人保障基金缴纳奖励细则,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执行难度大的实际问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82号建议的答复

卢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好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兴办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就业对接洽谈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我国建有专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来调度和组织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开展残疾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向残疾人宣传就业形势和劳动法规政策、定期组织残疾人与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匹配用工需求和残疾人工作能力等,均属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责范畴。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规定:“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贯彻落实有关部署,进一步建设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就业服务精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残疾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二、关于采购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商品和服务

国家鼓励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残疾人经营单位的产品和服务。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是采购单位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三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要求的,可以直接入围。此外还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并督导地方细化落实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稳定发展。

三、关于制定不同行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奖励细则

2019年,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结构,通过“有效的征”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二是进一步用好用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通过“有效的用”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案》制定了实行分档征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等优化举措,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奖励和补贴,《方案》明确规定: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自实施以来,显著增强了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于您的有关建议,我们将进一步认真研究。

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

中国残联高度重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2022年,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启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实现了按比例就业认证服务的“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实现了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安全使用,减少申办单位办事手续和环节,有效满足用人单位和广大残疾人异地办事需求,纠正用人单位假用工行为,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部署,进一步完善“跨省通办”系统运行,更好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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