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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46号建议办理复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46号建议的答复

初建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特殊职业教育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安置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办好特殊教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近年来,中国残联积极推动和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部署,制定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的相关政策,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一、关于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发展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教育部,大力推进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2018年,中国残联、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职业院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专门编班等多种形式招收残疾学生,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近年来,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教育部引导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开办适合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专业;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材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开发适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校本教材,不断优化残疾人职业教育资源。《“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强调“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并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作为残疾人教育六大重点项目之一。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实现职业教育与特殊教育进一步的深度融合。目前,中国残联正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修订《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残疾人中职学校的建设规模、学校布局、专用教室、办学经费、师资配备等作出相应规定,各项标准均高于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二、关于支持引导农村残疾人毕业生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参与乡村振兴

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明确提出“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

三、关于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对接

中国残联深刻领会并全力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6月8日在四川宜宾学院考察大学生就业工作时提出的要做好有残疾的毕业生就业帮扶的重要指示精神,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把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各级残联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落实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毕业残疾人大学生动态数据,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提供有效到位的就业服务。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关于行政手段协助残疾人毕业生生活安置问题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目前,各地正在陆续出台本地行动方案,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如黑龙江省出台的行动方案中就提出:残疾人公益岗位数量不少于全省开发总量的10%,同时将不超过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中国残联积极推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强化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包括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内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例如,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和政府采购优先等有关政策。

五、关于建立庇护性劳动制度

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规定: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是采购单位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三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还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再次明确: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贯彻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加快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同时,研究并督促地方细化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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