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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52号建议办理复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52号建议的答复

余雪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残疾人免费投保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残疾人医疗保障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情况

关于医疗保障,国家高度重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权益,通过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方式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保障制度合力,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二是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进一步梯次减负。持续推进健全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进一步减轻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21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8%。三是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2021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达到8816万人。同时,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限额也普遍达到3-5万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并获得医疗救助。

关于残疾人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目前,北京、内蒙古、吉林、海南等地支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经询财政部、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意见,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推动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商业保险工作:

一是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是研究起草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应残疾人风险特征和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有关部门探索为服务对象投保普惠保险提供保费补贴;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专属普惠保险进行公益捐赠;推动普惠保险数字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改善服务的便捷性和满意度,做好对残疾人的商业保险服务保障。有关免费投保事宜,各地可在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基础上,结合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及地方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三是积极了解和反映残疾人在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需求,支持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商业保险支持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和适宜的商业保险产品,不断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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