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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42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第1342号

关于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

截止2020年,据中国残联统计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动、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全国总人口规模仍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残疾人口增长速度也呈现加快趋势。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惠残政策日益增多,残疾人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残疾评定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一、当前残疾评定标准和存在问题

(一)残疾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共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7个类别。

在残疾评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些情况。如乳腺癌、器官切除、烧伤等情况是什么残疾?在伤残鉴定中,有些可找到明确依据。按照残疾评定标准来说,癌症、器官切除、烧伤等不一定属于残疾范畴,只有当乳腺癌术后因神经、血管、肌肉等组织损伤,经治疗康复一年后,仍遗留上肢肢体功能障碍;器官切除经治疗康复一年后,仍造成四肢或躯干的功能障碍;因烧伤遗留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的情况下,可参照肢体残疾评残标准进行评定。

(二)残疾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中明确,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总体来说,目前的残疾评定标准比较粗犷。一是对功能障碍的表述比较模糊。比如,《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肢体残疾标准中常出现重度障碍、中度障碍和轻度障碍等这样的描述,对于达到何种障碍的程度对应称之为重度、中度和轻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是医生在临床诊断中自行把握,就会出现同一个残疾人,评定的医生不同,残疾等级不同的现象发生,极大影响了残疾评定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在具体残疾评定过程中,由于致残原因多样,情况复杂,经常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当医生遇到有些介于二级和三级标准之间的残疾人,难以评定。

二是分级标准过于单一。视力残疾以矫正视力值、听力残疾以平均听力损失值来分级,包括智力残疾发育商(0-6岁)和智商(7岁及以上)也是分级的重要指标,这些指标的检测需要被测者配合才能完成。不配合或者提供的病历资料与临床诊断结果不相符,这些对评定工作都带来了难度。

二、完善残疾评定标准对惠残政策实施的意义

各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一般是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而定。根据民政部门的两项补贴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准确断定残疾类别、等级,对残疾人享受包括两项补贴在内的各项惠残政策尤为重要。

三、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具体措施

(一)对残疾人残疾分级进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可以参考十级伤残以及细化的标准,让残疾评定标准具体化。

(二)定期组织评残医生交流学习。为进一步提高评残医生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使评残医生准确掌握残疾评定标准及评残方法。定期组织评残医生就评残方法、评残标准以及评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学习、研讨、交流,以便各地的评残医生统一标准尺度,为申请评残的疑似残疾人提供更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细化残疾种类和等级,让更多残疾人享受社会各项优惠政策和补助,共享全面小康的暖阳。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42号建议的答复

王嘉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评定标准的基本情况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并制定了抽样调查标准。2006年,为持续准确了解掌握我国残疾人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由国内医学、统计等各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该标准经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大样本调查检验证明科学、可靠、可行。在此标准基础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制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人群、用途,制定了不同的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等,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共同形成了伤残标准体系,为残疾评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和保障残疾人、伤残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近年来,国际残疾标准也在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也将不断改进完善。包括您在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一些专家学者、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代表均提出进一步完善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开始有关调研工作。2022年8月3日,中国残联召开了残疾评定标准论证会,邀请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及各残疾人专门协会与会,针对残疾评定标准的修改进行了深入研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对您的建议予以认真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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