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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735号提案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735号

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管理办法的提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的整体状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入。但同时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工作难点,一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不足,成果不突出;二是视障、听障和心智障碍人群的持续稳定就业一直面临巨大挑战。根据诸如爱尔兰、德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残疾人就业发展实践来看,建设和发展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能够有效改善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两个关键困难。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2020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规范使用的管理要求。其中第五部分工作意见明确“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并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中提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2020年2月,又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中规定“在职业指导员(4-07-03-01)职业下增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工种”。从残疾人就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政策推进的趋势来看,当下亟需推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职业技能体系要求,从培养、扶持及监管的角度发展队伍,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质量。

建议:

一、通过新修《残疾人就业条例》,将就业辅导员的服务正式纳入整体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支持体系,体现就业辅导员专业化服务的角色和价值,明确对就业辅导员队伍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十四五期间,建议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中国残联牵头,协同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试行管理办法》,可以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规范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责框架,包括面向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和招聘残疾人的雇主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如咨询、评估(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和岗位评估)、培训(残疾人培训以及必要的企业雇人单位的培训)、上岗支持指导和后续稳定就业支持等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工作流程和实务管理体系。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上岗资质、培训要求和业务绩效规范。

三、参考国家资历框架下1+X证书制度,结合一些职业高校和有培养资质的培训机构建设就业辅导员职业培训及资质认证体系,拓展就业辅导员的劳动力市场,扩大人才队伍发展和规范职业资格认证。随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的规模扩大以及可发挥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加,适时将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作为独立新职业纳入职业大典,并制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

四、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专业发展。为了有效发挥就业辅导员的专业角色,还应当继续完善提升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制度和服务标准,使外部环境与就业辅导员的专业发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735号(社会管理类40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

2020年2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职业信息中被列入“职业指导员”职业下增设工种。此后,中国残联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规范发展。2020年6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24号),明确提出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中制定职业指导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参与。2021年6月,双方正式启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并计划于2021年内完成。

关于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指导员”目前未纳入国家资格目录,而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工作性质暂不符合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相关要求,新设职业资格难度较大,暂时不能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认证。

二、关于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中明确就业辅导员服务相关规定,出台《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试行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就业辅导员专业发展等建议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在“十四五”期间修订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同时,为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全体会议要求,细化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关于残疾人就业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将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作为重要内容,并对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提出要求。委员的相关意见建议将在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时予以认真研究,积极考虑吸纳。

三、下一步工作

中国残联将在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相关规范,协助出台职业指导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动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机构吸纳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丰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员待遇。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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