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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

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

案由:

对残疾人的关心关怀,标志着一种社会制度、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纲领性战略后,刚刚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可见党中央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始终保持高度重视,并将之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中之重。十四五将进入社会主义事业新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新时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残疾预防,提高残疾康复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状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残疾人工作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

案据:

近些年来,我国残疾人康复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下,取得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残疾康复尤其是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取得了显著成果。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残疾和功能障碍者将会不断增加,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成为往后很长时间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当前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迅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残疾人康复服务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统一:

一是残疾人康复机构规划设置不统一。国家层面对省市县三级康复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划和建设方案。虽然十三五期间国家投入不少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康复机构建设,但缺少统一的建设规划,对项目结果缺乏监管措施,项目预设的效果目标不明确。

二是管理体制机制不统一。残疾康复服务行为缺乏国家层面的有力监督管理,公办康复机构多头管,民办康复机构都不管,私下康复服务行为没法管的现象在各省不同程度存在,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管理规范和执法监督机制。

三是残联系统康复技术人才职称晋升渠道不统一。全国缺乏规范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职称晋升通道。受相关部门职称晋升申报条件制约,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职称晋升申报渠道不畅,严重影响残联康复人才成长和队伍稳定。

四是残疾康复技术标准不统一。国家层面对不同类别残疾的康复服务指南不全面不规范不统一。比如孤独症和脑瘫康复,缺乏统一的技术衡量标准和考核办法,缺少国家层面的技术指南和评价标准。

这些关键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的健全,造成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基础薄弱,康复服务人才队伍不稳定、康复服务力量不强、质量不优,影响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故建议:“十四五”期间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加快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残疾康复服务功能:

第一,强化顶层设计。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应重点建设好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地围绕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职业康复以及心理康复五大职能开展规范化建设,全力培育省康复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心对省域内市县两级残联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明确市县政府对辖区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责任,力争用五年时间,达到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县级全覆盖,形成省市县三级机构齐全、队伍稳定、服务优质的残疾康复服务体系,方便基层残疾人就近接受康复服务。

第二,加快完善各类残疾康复服务标准。尤其是残疾所占比例较高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类别,急需从国家层面制定完善康复技术指南,开展统一的业务标准培训,引导全国康复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开展业务,达到预期康复效果。

第三,加强残疾康复服务行为监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理顺康复服务管理体制,加强康复市场监督执法,做到康复机构管理规范、康复服务市场有序、康复训练安全有效,保证残疾人的康复权益。

第四,理顺体制,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建设。从国家层面协调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突破残联体统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职称晋升渠道不畅的瓶颈,实现残联康复人才队伍技术职称申报无障碍、晋升无障碍、适配待遇无障碍,确保残联康复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走得远。鼓励各省依托康协力量建立省残联系统康复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制,解决康复人才晋升通道,提升人才待遇。允许系统内评聘的职称在省域内残联系统有效。

第五,加大残疾人康复中心与社会优质资源的合作力度。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地方残疾人康复研究和康复专业理论培训、康复技能提升,鼓励各地开展康复机构与高校、医院、社区、心理健康机构的合作,弥补残联系统自身康复力量不足,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同时提升残疾人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第六,加快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实行互联网+康复新模式。国家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数据直报系统,做到全省康复一个平台(数据中心)、一张网(覆盖各层次康复机构)、一张卡(服务对象持卡通过平台选择服务)、一体化结算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康复数据实时上报、康复服务网上预约、康复经费网上结报,力争达到信息畅通、服务便捷、结算高效的目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433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顶层设计

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作出规定、提出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措施。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经过不懈努力,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10440家。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健全市(地、州、盟)残疾人康复机构,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

为深化残疾人社区康复发展,2019年、2020年,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定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对社区康复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评估等予以明确。同时,中国残联组织专家制定发布了《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脑性瘫痪儿童康复服务》、《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等团体标准,积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配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要求,继续组织力量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促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

三、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监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2018年,中国残联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2019年起,中国残联组织开展了部分省(区、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将规范化建设评估扩展至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以评促建,提高各类机构为残疾人规范提供康复服务的水平。2020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在山东、广东、青海、宁夏等4个省(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定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流程、服务内容和监管措施。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持续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服务监管,同时总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经验,尽早推动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关于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称评审

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分属多个职业门类,适用不同的职业评价标准。目前,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已纳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进行职称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教育部门负责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的要求。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职称改革进展,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涉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业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评价,努力畅通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评价通道。

五、关于支持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合作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多年来,各级残联组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一直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机构建设。2021年4月,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19号),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施运行,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公建公营、混合经营”。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支持、指导各地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合作,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关于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快速进步,在促进残疾人精准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残疾人康复领域,中国残联先后建立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服务状况的动态掌握。2021年中国残联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领域的应用。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发挥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续开发完善相关功能。同时,继续推动“互联网+”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残疾康复服务模式,不断增进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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