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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

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

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关注非遗的传承和保护,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我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国家对非遗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而残疾人作为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即使他们的行动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力、创造力为非遗项目的传承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尤其是2020年年初突发疫情的情况下,就业困难群体(主要指残疾人)+规范化的居家就业模式将是一次全新的、有意义的探索和实践。

非遗项目与残疾人居家就业结合起来,可以充分

体现实效性、公益性、推动性

主要理由如下:

1、非遗传承人花费时间教授残疾人技艺,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保障其基本生活,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一种乐于奉献的精神。

2、非遗项目的劳动强度普遍不高,绝大部分的制作材料都是从业者可以拿放的,大部分的制作工艺也是从业者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后可以掌握的。残疾人通过劳动,可以自食其力地获得报酬、保障自己及家庭的基本生活。

3、非遗的创作过程需要发挥制作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残疾人通过学习、实践、钻研,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灵感和智慧创造出高附加值的非遗作品。这样既是对非遗项目的继承,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为非遗项目的传播、传承发挥作用。

二、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的建议

一是给予各类补贴。

主要包括: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耗材补贴,其中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参照各地残疾人的补贴标准,耗材补贴是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基础。

二是引导非遗传承人或者残疾人工匠通过建立工作室的方式进行培训和传播。

建议非遗传承人或者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的工匠大师(包括残疾人)可以作为工作室带头人的方式带动更多的个体参与到非遗保护项目。建议财政部门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模式,对于这样的工作室予以资助或者补贴。

三是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推动

推动非遗保护和残疾人居家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应携手共进、共同发力,发挥叠加政策的组合拳效应。建议人社部门帮助落实就业援助等各类补贴,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组织给予场地、资金等各方面的扶持,同时,加强对残疾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引导有能力和意愿的劳动者实现市场化就业。建议民政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此类企业认定为福利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简化非遗项目设立民非组织的操作流程。同时,残疾劳动者在居家就业期间获得的劳动收入,在核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时,予以全部豁免或一定比例的豁免等。

四是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参与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能更加关注、支持残疾人居家就业项目,各类社会组织能为残疾人创作的非遗作品提供展示、交流的场地和机会,为残疾人非遗作品打开销路,引导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营造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用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以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支出”。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实施好《“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设置的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扶持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

三、关于给予认定福利企业、低保收入计算豁免等扶持措施

2016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取消了代表所说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同年,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推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一系列文件,强化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各地细化完善相关扶持措施。

此外,《“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同时规定:“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这一部署,保障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的基本民生,鼓励残疾人充分参与就业。

四、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参与残疾人非遗居家就业

2014年,中国残联、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提出重点引导在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做好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简化登记程序,为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就推动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优化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等提出了明确举措。对于代表关于“简化非遗项目设立民非组织的操作流程”的建议,可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依法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参与残疾人非遗居家就业”的建议,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项目的宣传,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为其提供更多展示、交流的场地和机会,共同营造推动残疾人非遗居家就业的良好氛围。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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