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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

关于提升困难残疾人关爱水平的建议

案由: 2月26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求,针对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重点人群,是新时代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相对“不平衡、不充分”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关爱十分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福利制度,各地也积极创新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残疾群体的自信与平等感有了大幅提升。但在关爱困难残疾人和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普遍偏低,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低、家庭支出较大、造血能力较弱等原因,在后脱贫攻坚时代容易再度“返贫”;康复辅具产业规模不大、自主创新技术和知名品牌不多,难以满足残疾群体日益增长的对康复辅具需求;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不完善、服务网络不健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少,布局不平衡,专业人才缺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优等问题。

建议:一、健全工作机制。困难残疾人关爱涉及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推进机制,推动部门协同配合,着力构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提高困难残疾人认定精准化水平。结合残疾人伤残类型、伤残级别、家庭收入等因素,科学制定筛选认定标准,建立主动发现、动态调整机制,精准识别真正困难的残疾人,织牢织密保障网。

三、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议加大中央财政投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在兜底保障基础上适度普惠;继续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市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实现市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全覆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覆盖面,充分利用商业保险辅助解决残疾群体救助,探索建立“照护险”,明确筹资方式、护理服务标准,为残疾人及失能群体提供相关保障与服务;以困难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做好各类政策衔接,引入多元主体参与,针对性地提供运动康复、技能培训、辅助就业等服务,做到精准帮扶;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整合物业、志愿服务等力量,开展专业化的关爱残疾人服务。

四、发展多元化服务。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扩大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制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逐步将治疗性康复辅具、重度残疾人照护等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残疾人通过社区租赁服务满足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从国家层面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发展路径和扶持措施;加大政府投资支出,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项目纳入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债重点投放领域范围;设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协同发力,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张冬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困难残疾人关爱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一直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高度重视对困难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帮扶。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各项扶残助残政策,通过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帮助扶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发展多元化公共服务等,逐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群体保障水平。

一、关于从国家层面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残疾人工作统筹,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国务院已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承担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目前,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0多个部门和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共同协同配合,推动残疾人事业各方面发展。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联承担。同时,中国残联领导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等专门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代表、联系、团结、服务各类别残疾人,反映其愿望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二、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认定精准化水平

目前,我国残疾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残疾等级和类别评定标准主要依据残疾人失能程度和失能类别确定。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识别,主要依据民政等部门对困难、低收入有关人群的认定办法,并在政策范围内适当对残疾人予以倾斜。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等。

三、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代表提出的许多建议也正是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方向。

在社会救助方面,2015年中国残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无需单独立户,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了依靠家庭照护的残疾人经济和生活困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基本生活;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开展“物质+服务”等救助工作。

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对于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建档立卡户标注未脱贫的残疾人等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于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其因残疾产生的额外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还扩大了政策保障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指导各地尽快依照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补贴标准,提升两项补贴制度的保障能力水平,有效持续地改善了广大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

此外,中央财政也通过各项目资金,支持包括大龄孤独症患者在内的残疾人康复、扶贫、托养、助学等工作。鼓励残疾人相关商业保险和慈善活动开展。

四、关于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多元化服务

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方面,中国残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20多年,已探索形成了“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工作模式。近年来,中国残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社区层面大力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残疾人在社区得到基本医疗和康复、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目前,精神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率已经超过70%。中国残联还与北京大学合作成立北京大学——中国残联精神残疾康复合作中心;从2018年起,共同在北京、江苏等4个地区开展患者家庭专家互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在康复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患者及其家庭的作用,减轻患者家庭的照料负担。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11月,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精神残疾人服务在内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2020年,又联合印发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为基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

在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方面,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2016年10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康复辅具产业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部署,并提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近年来中国残联积极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截至目前,北京、辽宁、上海等13个省(区、市)已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同时,民政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综合创新试点和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在国家综合创新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将部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围绕民政兜底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服务需求,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分档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制度精准性,增强保障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配合民政部等部门持续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医疗、教育等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不断完善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优待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等工作,促进辅具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应用、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国际交流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持续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帮助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对精神残疾人家庭的社区康复支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推动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和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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