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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107号提案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107号

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

康复权是残疾儿童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他们享受其他权利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础。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及时的康复训练,帮扶他们减轻因残疾带来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影响,是促进残疾儿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享有基本自由的基础和保障。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环境及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依旧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残疾儿童信息监测有限。现有残疾儿童发现和检测措施主要是通过基层残联发现、相关医疗机构检查和定点康复机构宣传发现;但是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关于儿童残疾知识的了解和残疾鉴定的技术有限、医疗机构只能发现在其机构进行检查的孩子、定点康复机构的宣传所能覆盖的人群有限。

二是基层康复机构不完善。特别是一些西北、西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区县还未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一些家庭因孩子转介到其他地区康复训练额外产生的交通、住房等费用加重了经济负担。

三是软硬件设施无法满足需求。一方面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西北、西部地区儿童康复训练项目起步较晚,专项研究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缺乏专业性全面性知识和技能的,无法满足孩子的训练需求。另一方面康复训练机构场地设施不足,不同病症的患儿、同一病症的不同患儿的训练方法和环境不一样,每一种环境都有专属的设施设备,基层康复机构存在较明显的短板。

四是康复救助政策有待完善。现有康复救助政策是对针对0-6岁,缺少对7-14岁的政策救助,大部分家庭难以支撑持续训练和治疗的费用,有的地方制定7-14岁残疾儿童救助政策,但采取名额制未全覆盖,无法满足全部儿童继续康复训练的需求。每年地方政府补贴康复训练及生活、交通资金与实际康复训练经费相比较,依旧存在较大差距。

五是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意识缺乏。大部分家庭对康复训练持无需求态度,除了参加康复训练经济压力太大,而且无专人到机构照顾,还有认为参加康复训练也不能完全康复,没有康复的必要等原因。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源头预防残疾。残疾儿童近九层是先天残疾,要减少残疾儿童数量,最主要的途径就是从妊娠围产阶段进行筛查、最大限度地降低残疾儿童的出生率。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提升孕检率、提高家长对胎儿出生缺陷的认识,加强孕期检查、尽早发现有出生缺陷的胎儿。加强残疾报告制度的建设,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婴儿的数据进行收集,做到动态管理,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救助和治疗的时效性。

二是促进全民参与关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和救助政策的宣传,让社会特别是残疾儿童家长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意义和救助政策,逐渐引导和提升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意识,有效提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参与率。通过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让更多人了解这个群体的存在,了解康复对残疾儿童的意义,从而增强社会关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良好氛围,逐步减少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三是构建全面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动态提升,缓解康复训练带给家庭的经济生活压力。扩大救助范围,将7-14岁残疾儿童康复纳入救助范围,实施全面救助,巩固康复训练效果。改进残疾儿童康复科目医保报销方式,增加报销项目和比例。

四是加强康复能力建设。提升基层业务能力,特别是要提升基层卫生院、基层残联工作人员残疾儿童的发现能力,对已得到专业康复训练儿童的康复辅助能力;健全康复机构,应根据各类别残疾儿童数量,扩大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服务措施上根据需求做到适度更新,在流程上逐步形成标准化规程,满足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康复训练的需求;建设专业队伍,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协会搭台,对康复从业人员进行儿童医疗、康复医学、心理健康等专业知识培训,促进康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使残疾儿童康复从业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稳定和优化。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爱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同时,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各地结合全国“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活动,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科普宣传;组织编写残疾预防核心知识读本,制作残疾儿童早期发现科普视频等;提升全社会对于残疾“早发现、早干预”意识。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推动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持续加强残疾预防有关工作,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推动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干预,努力减少残疾发生发展。

二、关于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根据该意见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其救助标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018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目前,北京、天津、山西等地取消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上海、山东、广西等地在意见规定的救助年龄范围(0-6岁)基础上,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辽宁、湖北等地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给予生活补助或送训费补贴;进一步缓解了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

中国残联积极指导各地重点面向残疾儿童密集场所,通过编印政策宣传页、制作宣传栏等方式,充分发挥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宣教作用,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工作。2020年全国第四个“残疾预防日”期间的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即以“残疾预防,从儿童早期干预做起”作为活动主题,大力宣传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实施成效,努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知晓范围。“十三五”期间,全国共计96.7万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推动各地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优化经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肢体等残疾儿童提供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家庭环境评估与康复指导等支持服务,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实现康复。

三、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协作,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提出加快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其康复水平;优先在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及儿童等人群的康复医疗方面,推动医工结合,推动康复医疗相关产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和残疾人康复医疗相关工作。

二是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康复服务能力。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制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将儿科、康复医疗服务和转诊服务、全科医疗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要求配备脉冲治疗仪等康复设备,从事康复治疗的医务人员需接受康复专业培训、能开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运动疗法等,为转入社区及家庭的患者提供康复训练指导。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12号),将医疗康复服务作为社区医院建设任务重点,狠抓服务能力提升,助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

三是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2018年,民政部、中国残联等4部门联合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一干具体规定。自2019年起,中国残联陆续组织开展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三类机构的规范建设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相关评估标准,以评促建,规范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有效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2020年10月,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建设,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确定山东、广东、青海、宁夏等4个省(区)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加强定点机构资质要求、规范定点机构管理。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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