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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668号提案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3668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

在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还要“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2018年10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出了要求,即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加强民政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衔接,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2019年4月,民政部又联合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

自2012年,汇丰银行开始支持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全国开展“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及教育项目”,通过分级培训、整体督导等方式提升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及教育水平。同时,协助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进行残障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在项目实施八年及对残障儿童需求深入调研的基础之上,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目前我国残障儿童的群体比较庞大,0-17岁的约500万名,福利院集中养育的残障儿童约6万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福利机构投入的加大,地市级以上福利机构内残障儿童的养育、教育及康复救治等方面做的相对比较好,但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及社区残障儿童的养育、教育及康复救治等方面保障及支持严重不足。建议国家加大各级福利机构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及时对众多的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免费的康复服务及指导支持,以避免残障儿童家庭在无经济能力负担后,将残障儿童遗弃至福利机构,既耽误了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又提升了社会的综合养育及康复救治成本。

二、将城乡所有残障儿童康复、治疗及基本辅具配置费用纳入医保,并实施残障儿童照料者津贴制度。大多数残障儿童的康复伴其终身,目前高额的残障儿童的康复、救治费用一般的家庭几乎无法承受。建议将残障儿童康复治疗费用和基本辅具配置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另一方面,建议对照料18周岁以下残障儿童而失去经济收入的父母提供照料者津贴,使得父母一方能够全心全意照料陪伴残障儿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三、建立残障儿童家庭康复支持及社会融合支持体系。对于残障儿童而言,提高家长的康复意识、康复水平及接纳程度,对于残障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建议为残障儿童家长提供康复培训、指导以及心理压力疏导等支持,将母亲或父亲培养成孩子一生的康复师,把单纯的疾病治疗,拓展为残障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持续的、永久的、融合的康复。建议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团体组织、社会力量等在残障儿童家庭照料、治疗康复和教育中的社会责任,通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残障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使得残障儿童能够融入社会。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冬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

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意见》特别提出,民政部门要为县级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县级机构服务能力。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按照《意见》任务分工,配合民政部等部门一同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并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关于将残障儿童康复、治疗及基本辅具配置费用纳入医保,并实施残障儿童照料者津贴制度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先后于2010年、2016年印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出台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地方性政策。同时,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鼓励、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该意见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予以积极贯彻落实,开展政策创新,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北京、天津、山西等地取消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上海、山东、广西等地在意见规定的救助年龄范围基础上(0-6岁),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地在原有国家康复项目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救助标准;辽宁、湖北等地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给予生活补助或送训费补贴;进一步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的康复经济压力。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推动各地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同时,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更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

三、关于建立残障儿童家庭康复支持及社会融合支持体系

2019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印发《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明确将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纳入服务目录,指导各地为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康复水平,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惠及更多残疾儿童。

“十四五”时期,在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下,中国残联将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包括指导、支持各地试点开展以家庭为中心的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家庭环境评估与康复指导等服务。同时,中国残联将持续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儿童更好融入社会提供更多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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