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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458号提案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458号

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至年和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虽然国家对于残疾人群体出台了一揽子的扶持政策,然而,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依然严重阻碍了残疾人家庭同步奔小康的进程。调研中发现,国家都已经出台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政策,但是残疾人护理人员却非常紧缺。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个重度残疾人往往拖累一个家庭,别说实现小康生活了,仅靠补贴性资金只能够顾住一家人的温饱。通过大量的走访和实地调研,我认为集中托养,能够让重度残疾人乃至全家从生活和精神上得以解脱,让他们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生活迸发出新的希望。为此建议:

一是要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建设。探索建立“市级统筹、县乡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实行“党委政府主导、扶贫残联主推、民政部门主管、卫健部门主阵地”的运作模式,即扶贫部门负责做好集中托养中心入住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筛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中托养中心的运行监管和指导;残联部门负责提供辅助器具,指导康复训练,筛选入住对象;卫生部门负责为入住人员定期体检、日常诊疗,开展护理知识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护理员、厨师等服务型岗位购买及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科学编制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

二是在集中托养对象上,重点集中托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二级以上智力、肢体残疾人员。以及日常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家庭无力照料或照料困难的人员,坚持自愿入住的原则,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程序,筛选确定入住人员,并进行公示,确保入住对象精准,实现应托尽托。

三是国家要创办若干所国家残疾人康复护理大学。在各地建立残疾人护理专业类的大中专院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护理人才。

四是残疾人待遇和就业上要与正常人一视同仁。国家要明确残疾人护理专业毕业生在文凭、工资、就业、社保、养老保险乃至职位晋升上与其他全日制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

五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政府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场化运作,撬动社会力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总之,当前,只有培养残疾人护理人才、创办残疾人专业集中托养机构,才能真正为重度残疾人家庭腾出劳动力,继而,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与正常人一同实现小康的宏伟目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卫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为就业年龄段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2007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和“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大力推动寄宿制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发展,不断加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托养服务规模和能力显著提升,帮助了很大一部分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属排忧解难、脱贫解困。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正式确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涵、形式、服务内容等,这是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在脱贫攻坚阶段,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减轻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智力、精神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2018年,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共同制定印发《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要为16岁以上有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2019年,民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把16周岁以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但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纳入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政策范围。此规定对于深入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养护照料服务,补上残疾人公共服务短板具有重要意义。该通知印发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河南、重庆、山东、广西、新疆等许多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有的采用集中照护形式,有的采用日间照料、邻里照护、居家服务等,探索出适宜当地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有效路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关于创办康复护理大学,培养护理人才

国家高度重视康复人才培养,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516所高校开设康复类(包含康复护理方向)专业,其中本科学校163所,专科学校354所,不少学校还开设有康复类二级学院;共有康复类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5.3万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支持建设康复大学,加快培养康复人才。2018年12月以来,中国残联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专家多次开展专题会谈研讨,就康复大学办学定位、办学主体、办学地点、办学路径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即康复大学建设要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成为一所专业特色鲜明,以研究为基础、以应用为导向的新型高水平大学,由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中央单位与山东省合建,以山东省为主体推进各项筹建工作,办学地点设在青岛市。2019年5月,中国残联会同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向教育部报送《关于申请筹建康复大学的函》;经过反复协调、不懈努力,6月4日,教育部正式回函支持筹建康复大学;6月11日,借博鳌亚洲论坛全球健康论坛大会召开之际,有关领导同志正式为康复大学(筹)揭牌。在此基础上,中国残联、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向教育部报送了《关于申请增加有关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函》,从2020年开始招生,现已完成2020年首届23名博士生招生工作。

三、关于残疾人待遇和就业上,要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提出保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就业待遇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四、关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

国家高度重视在公共服务领城推广运用合作建设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包括托养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扩大有效投资,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国家财政大力支持以合作建设方式扩大托养服务供给,同时中国残联积极指导各地孵化和扶持民办托养服务,对民办托养服务机构予以大力帮扶。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与公办托养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予以补助。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4年,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提出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完善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广大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协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为建立重度残疾人照护托养制度提供多元化支持保障,做好服务监管。以实际行动配合做好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织密织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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