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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

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跨领域多部门综合型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脱贫增收的重要途径。“十三五”以来,我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就业得到较快发展,规模明显扩大,就业人数越来越多,保障条件和就业安置逐步得到完善。但即便如此,在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落实残疾人就业工作仍然存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残疾人职业教育方面:

一是保障政策不到位。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我市的薄弱环节,在落实政策方面,未制定残疾人职业教育特惠政策,如生均经费、残疾学生高中阶段的资助政策没有具体标准,部分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学习的技能与残疾类型不合适,不能解决就业困难的问题。

二是教育资源不足。相对残疾人口,雅安没有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或班级,残疾人就学需求和技能提升受限。

残疾人就业问题方面: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的影响,社会就业总体压力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是在各方面就业竞争中,残疾人始终处于弱势,就业压力更大。就业渠道窄,在就业机会方面被歧视,在劳动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公平待遇。

二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乏力。近年来,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较少。

三是残疾人整体就业劳动技能不足,导致部分残疾人择业观念存在偏差,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摆脱不了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缺乏竞争意识和主动意识。

由此,对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完善就业政策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按照中、省教育、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出台的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对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科研、项目支撑等进行明确,方便地方操作执行。比如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在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方向里定向招录残疾学生,让残疾人在普通职业院校教有所依。充分保障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水平和效果。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责任。制定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分析解决残疾人职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如省、市、县(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增设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人数的1.6%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纳入绩效考核,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加大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要结合残疾人实际,出台与中、省残疾人就业政策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结果。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行为,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重处重罚。同时要规范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残保金专项资金审计,真正发挥残保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建议人大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落地落实。“十四五”期间,力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


庹庆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同时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习与普通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继续扩大接收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增加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专业选择,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二、关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责任

目前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各级政府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地域范围内负责协调解决包括残疾人教育、就业在内的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明确规定: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文件印发以后,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响应,近年来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超过100人

通过中国残联等部门的积极推进,“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设置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规定“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省级、地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同时,《“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也对于各级政府残工委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残工委机制作用。

三、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2015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主体、时限、使用管理等有关内容。其中规定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在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加收滞纳金。2019年,为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再次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的建议已经在政策中得到了体现。

按照计划,十四五”期间,将对《残疾人就业条例》进行修订,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届时将会研究吸纳您的意见,考虑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大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落实力度。同时,中国残联正在牵头落实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跨省通办工作,预计将于2021年底前初步完成,届时将能较为准确地掌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保金情况,从而更加有效地加大对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力度。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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