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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9号建议

关于延续并释放两年短期稳就业、促就业政策的建议

案由: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带领全国人民共同抗击疫情,复工复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国总工会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好政策,包括社保缴费减免、鼓励线上培训、补贴新员工招聘、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等,为企业注入了能量,帮助企业“活下去”渡难关。目前,随着全球疫情的肆虐与蔓延,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还将继续受到波及,稳就业仍然面临更多未知的挑战,借鉴国际已有成功经验有利于我们制定政策参考。

案据:

一、新加坡促就业稳就业政策

1.激励本国人员就业。新加坡2011-2017年期间,新加坡跨国企业、本国企业为应对老年化情况严重,以招募外籍劳动力为主,造成本国人口失业率急剧上升。为此,新加坡政府分阶段采取不同政策,提高外国人最低薪金门槛、增加雇佣外国人的程序和要求限制雇佣外国人。同时,采取激励措施增加企业招聘本国人员,按照招募本国人数占企业总人数不同百分比,制定不同激励补贴政策起到显著成效。比如:新加坡于2014年8月出台了《公平考量框架》(FCF),目的是促进公平就业做法。该框架要求雇主公平地考虑新加坡人的职位空缺,并根据业绩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强烈鼓励各公司在 "Jobs Bank (工作信息库)"上公布所有的职位空缺,以便获得更多的新加坡候选人。所有公司都应采取公开、择优和非歧视性的公平就业做法,被发现有歧视性人力资源做法的公司,有可能被取消其就业通行证特权。

2.提升外籍劳动力质量。上述措施也有助提升了新加坡的外籍劳动力质量,2011年发放的外籍人员就业证数量为3.2万张,2015年从高位下降到的9000张。根据已取得的成效,新加坡人力资源部进一步宣布从2017年1月1日起,外国人申请就业证的最低工资将从3300新元/月,提高到3600新元/月。这一变化,再加上Jobs Bank(工作信息库)和额外的审查,预计将为本国专业人士、经理、执行人员和技师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3.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本国人才培养政策。新政实施三年来,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在专业人员、经理、执行人员和技师工作岗位上的人数一直在稳步增长,这结果与政府打造新加坡核心竞争力的举措相一致。为了进一步支持在本地劳动力队伍中建立一支强大的新加坡人骨干队伍,政府还承诺帮助那些在经济不稳定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失去工作的本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再培训。此外,一项帮助年长的被裁员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工资补贴计划,现在将扩大到所有失业的专业人员、经理、执行人员和技师员,为雇用他们的雇主提供一年的工资补贴,补贴额度为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但是,当地的专业人员、经理、执行人员和技师必须准备好适应不同的工作岗位,在新的商业部门,必要时以较低的工资,帮助他们重新成长。

总而言之,新加坡政府相关政策帮助本国人员提升就业竞争力,支持和满足产业转型,使其变得更加人力充沛,提高生产效率,建立一个强大的新加坡核心,同时加强新加坡劳动力的全球竞争力,包括本地和外国劳动力的平衡。

二、我国促就业稳就业政策现状

1.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获得感不高。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这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2019年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开展营商环境调查显示,企业普遍反映社保成本下降幅度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偏低。以麦当劳为例,2019年5月1日后,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降而每月减少支出养老保险缴费322万元,但同时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而每月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2万元。不可忽视的是每年上调的社保缴费基数,大幅增加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仍存在技术性调整企业社保缴费的倾向。例如上海市在2019年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降为16%,但同时分别于2019年4月1日和5月1日两次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导致上海市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比2018年提高15%以上,其中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2018年的4279元/月上调至2019年的4927元/月,是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月的近2倍,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并没有减轻,反而大幅增加了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负担。

2.线上培训补贴是企业和雇员取得双赢的良策。线上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要求各地方政府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并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各地方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分别出台了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比如上海市、浙江省分别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天津市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组织一线参保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每名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6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职工所在企业。

3.利好的就业见习与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政府出台鼓励企业提供实习机会、招录新员工就业的政策。比如:广东省规定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福建省厦门市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且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陕西省汉中市规定,对在复工复产企业参加见习的失业青年,给予最长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1200元。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4.残保金缴费费率高,支持性就业服务体系亟待完善。目前残保金费率各地不一,一般在工资总额的1.6%-1.7%之间,而且在2019年大规模减税降费之后并没有显著降低。同时,残保金作为地方管理的附属社保费用,各地执行方式和标准不一,增加了跨区域经营连锁企业的管理障碍。我国支持性就业服务体系薄弱,专业化程度低,尤其是其中关键的“就业辅导员”队伍培养滞后于行业需求,极大限制了企业参与支持性就业的能力。企业一方面缴纳着大量残保金,另一方面却苦于无法真正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支持。有必要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切实参与支持性就业,回归残保金“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设立初衷,营造企业残保金负担降低、残疾人稳定就业和社会整体托养负担降低的三方共赢的局面。

5.返还2019年、免交2020年工会费政策执行不一。2020年3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明确“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全面的工会经费返还政策仍局限于中小企业,大型连锁企业不能同等享受该政策。连锁企业的企业架构大多数是母、子公司,由母公司统一管理。但从经营上,各个门店除承担经营业务外,还要承担人员薪酬、租金、设备分摊、防疫支出等费用,资金压力大,负担承重。如以单店衡量,连锁企业门店完全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

建议:

鉴于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及企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建议国家延续释放更加宽松的、为期两年以上的稳就业和促就业提振政策,保障企业生存和稳健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1.延续企业社保缴费减免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的企业社保缴费减免期限结束后,出台两年内不上调三项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短期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稳就业促就业。

2.延续培训补贴政策。延续两年线上培训补贴政策,满足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帮助企业继续保持人才竞争力,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可谓一举多得,利国利民。

3.出台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两年短期政策。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评估院校毕业生人数,企业就业岗位情况,出台就业见习和吸纳就业补贴短期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就业见习机会、招录新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当地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等劳动人口实现就业。

4.建议将工会经费返还政策拓展到所有企业。2019年上缴的工会经费100%返回企业,2020年工会经费企业100%留存,留存工会经费直接用于员工的疫情防护、培训等,从而回归工会经费设置的最初目的。

5.扩大享受残保金减免的范围,支持“就业辅导员”队伍的发展。取消“残疾人必须是当地户籍”的限制,同时将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的范围扩展到全日制时薪的残障员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申请就业辅导员支持的,“就业辅导员”的工资同样获得一定程度的残保金减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9号建议的答复

王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并释放两年短期稳就业、促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不存在“残疾人必须是当地户籍”的限制。

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财政负责预算统筹安排、税务负责征收、残联负责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审核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管工作机制,规范了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通过调整残保金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奖励、公示和监督力度等措施,有效调动了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有了大幅增长,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压力减轻。2017、2018年,财政部又先后2次调整残保金政策,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压力。

2019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额90%征收。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同时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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