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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91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91号建议

关于"十四五"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化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切关怀下,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残疾人就业实现新突破,政策保障,资金扶持,措施到位,2019年全年新增残疾人就业39.1万人、培训40.7万人。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残疾人就业还存在不足,其中,心智障碍、听障、视障群体在持续稳定就业方面临巨大挑战。推动残疾人就业,需要专业人士的支持。

  支持性就业是促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融合就业方式,即由专业、专职的就业辅导员对就职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培训、匹配相关岗位,而后提供一定时期的在岗支持,确保残疾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稳定就业。就业辅导员跟踪残疾人就业全过程,按需提供支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鼓励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承诺5年培养2500名就业辅导员。2020年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规定“在职业指导员(4-07-03-01)职业下增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工种”,正式认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这一职业,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化。

  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专业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

  (一)残疾人就业方面存在较突出的假就业现象,掩盖了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国家出台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政策后,一些不法中介机构通过企业购买残疾证,造成残疾人“假就业”,企业实现税费减免,中介机构从中牟利。这样残疾人的真实就业需求遭到掩盖,就业辅导员的专业角色也因此无从发挥。支持性就业的传播和影响面被挤压,良好实践难以形成规模,进而就业辅导员的价值难以被看见,更难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

  (二)就业辅导员缺少属于自己行业的职业发展支持体系。《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鼓励探索支持性就业,目标五年培养2500名就业辅导员。然而,人才队伍建设缺乏持续性。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被正式列为一个工种,这是该行业政策支撑的一次突破,然而,就业辅导员的职业准入、职业发展路径亟待进一步明确。一个职业工种的发展,需要专业学科做基础支撑,需要有科学、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也需要市场及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和机会。缺乏系统、规范的职业发展体系阻碍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行业发展的建议

  为有效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行业发展,有效推动听障、智障、精障等残疾群体的有效就业,“十四五”残疾人工作规划中应系统推进就业辅导员职业化发展,为突破残疾人就业发展瓶颈提供支撑。建议:

  (一)建立准入机制,推进职业标准建设和职业资格认证。以社会工作者为例,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步建立起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高级社工师的认证体系,打通了从业人员的技术层次及职业晋升渠道逐渐规范化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及各地陆续出台的持证人员补贴政策,推动越来越多的人才进入社会工作领域。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征询专业意见,依据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建立形成辅导员职业标准。参照社工考核体系,逐步建立初级就业辅导员、中级就业辅导员、高级就业辅导员的职业道德、技能和实务经验要求体系和相应的培训体系,进而形成系统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设梯队式人才队伍,专业化、规模化推动残疾人群体顺利实现就业、稳定就业。

  (二)拓宽职业路径,推动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还需要加强岗位开发,拓宽职业路径,建立全面的支持体系,为人才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还以社会工作领域为例,政府通过购买岗位或是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吸纳了一批社会工作者。此外,政府内部也有越来越多的岗位开放给社会工作背景的人才,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向社工专业开放。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发展支持体系也可以参照社工的支持体系。通过多种手段(如政府购买服务,为企业雇佣就业辅导员提供补贴,鼓励特殊学校、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站等服务平台吸纳专业人才,以及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等),丰富就业辅导员的就业渠道,提升就业辅导员薪资待遇,最终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加强学科建设,储备专职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是培养和输出各行各业人才的第一站。以社会工作专业为例,1993年,大陆第一个社会工作系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立,经过27年的发展,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一个欣欣向荣的职业,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迅速发展,在城镇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就业推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建议以学习社工人才培养为路径,以就业辅导员的人才培养为抓手、以残疾人支持性就业和职业重建为学科基础,首先在个别高校试点(例如规划建设中的青岛康复大学、南京特师等),待该学科成熟后将其作为分支学科纳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中。该学科应当侧重专业理念及技能养成,培养和储备专职就业辅导员人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91号建议的答复

  陈国民等2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化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准入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标准建设

  (一)关于职业资格认证。

  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协调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2020年2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职业信息中列入“职业指导员”职业下增设工种,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职业指导员目前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故无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准入机制,暂时不能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认证。

  (二)关于职业标准建设。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发布“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评价。对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类职业,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征集力度,及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修订职业技能标准,同时积极推动较为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国残联将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待条件成熟后,推动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相关职业技能标准。

  二、关于拓宽职业路径,推进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社会工作者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从事社会工作者必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用人单位必须认可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指导员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且属于技能人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属于职业指导员下列工种,因此暂时无法参照社会工作者相似模式就业。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并计划将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逐步推广到各项领域。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在积极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相关规范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推动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机构吸纳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丰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员待遇。

  三、关于加强学科建设,储备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目前举办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育的高校有350所,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教育的高校有66所。教育部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依托已有的社会工作、特殊教育等专业加强学科建设,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提供优质人才供给。中国残联将根据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发展情况,积极推动相关高等院校开展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业知识教育。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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