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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

关于请中国残联将自闭症作为单独残疾类型的建议

据2019年在北京发布的《中国自闭症教育康复行业发展状况报告III》的数据显示,自闭症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自闭症发病率达1%,目前自闭症谱系障碍人群已超1000万,其中12岁以下的儿童约有200多万。并且以每年十几万的速度增长。从1982年诊断出首例自闭症患者起,至今已36年。

自闭症是2006年由中国残联将其归类在精神残疾类别之下,国内将残疾分为六类,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目前自闭症人士在残联办理残疾证时,一般是纳入精神类残疾证。

由于精神残疾人很多自闭症及家长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

自闭症是一种广泛性神经发育障碍,是精神病科学研究的范畴。公众对精神病的理解和专业视角很大不一样,可以理解为精神类疾病有广义(精神病学研究对象)和狭义(公众认为的精神病)之分,自闭症是广义上的精神病学研究对象,一般社会大众说的精神疾病是狭义精神疾病。

如何理解广义和狭义上的精神疾病?

广义精神疾病,是指精神病学科研究的范畴,包括所有类别的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障碍等,如阿尔茨海默病(即老年痴呆症)。

精神病学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如精神分裂、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酒精药物依赖、进食障碍、失眠症等等都属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智力落后(属于精神发育迟滞)和各种能力与品行障碍也属于现代精神病学的研究范畴。

狭义精神疾病,大众所认为的主要是精神分裂(大家说的“武疯子”),这是一类严重的精神障碍,占比非常少,而且只要按时服药,根本不会有什么行为和情绪问题,完全可以和普通人一样上学、工作和生活。

目前自闭症还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主要有关自闭症代表性定义有:

1、维基百科的定义:自闭症是一种脑部因发育障碍所导致的疾病,其特征是情绪表达困难,社交互动障碍,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有问题,以及日常表现出限制的行为与重复的动作,明显的特定兴趣。 

2、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的定义:自闭症谱系障碍(ASD)是一种发育障碍,这种障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交流和行为问题。

3、中国卫健委(前卫生部)的定义:儿童自闭症是一类起病于3岁前,以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和局限性、刻板性、重复性行为为主要特征的心理发育障碍,是广泛性发育障碍中最有代表性的疾病。——《儿童自闭症诊疗康复指南》卫办医政发〔2010〕123号。

4、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18年6月最新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次修订本(ICD-11)”中,将自闭症(ASD)列为“神经发育障碍(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类,与精神病或称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行为障碍(Behavioral Disorders )区分开来,ICD-11的6A02里的定义,描述自闭症谱系特征为“发起和维持交互式的社交沟通能力有持续性不足,伴有一定程度的行为刻板、兴趣狭窄。”

在我国,2006年正式将自闭症归为精神残疾。关于精神残疾,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精神残疾标准组撰写的《精神残疾标准解读》中给出的定义为:精神残疾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可见,精神残疾是指那些未愈并且其社会功能受损的精神障碍患者。

对于自闭症的诊断,精神疾病医学研究和实践上,有以下三个标准:ICD-11(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DSM-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在这三个标准中,自闭症被归为“广泛性发育障碍”(修改后的DSM-5与ICD-11改为“自闭症谱系障碍”)。

自闭症是一个广谱,也就是说,其症状从轻到重都有,特点也各不相同,需要的支持也不相同,对于自闭症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DSM-V根据需要的帮助,作严重程度分类,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程度(需要的帮助由少到多或由多到少),见下表:

自闭症是先天的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很多神经系统的异常也会伴随精神方面的异常,自闭症跟其他精神疾病共享脑部神经系统的异常。自闭症患者在精神领域的共患病比普通人高10%-60%,如癫痫、注意力缺陷、焦虑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自闭症是否共患以上精神类疾病,与其神经系统障碍程度和干预支持正确与否有密切相关,如果得不到很好支持与干预,共患病的概率会大大提升。自闭症在得到专业治疗和长期的康复教育后,其社会功能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可以恢复,不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什么标签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不要歧视,残障群体内部更加不能歧视精神障碍。

从社会角度来看,什么标签不重要,重要是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提供合适的成长与发展环境。一个包容、有支持的环境,可以惠及每个社会个体。

建议:

一、中国残联、卫健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考虑修改《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将自闭症单独作为一个残疾类型。

二、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二款,增加自闭症作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之后的第八类残疾类型。

修改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

按照法律法规,对于现行政策进行相应修改,尤其是残疾人证新领取和换发。

三、提请中国残联、公安部等司法部门,针对自闭症家长的诉求,从有利于家长接受和有利于自闭症人士权利维护的角度做出适当的政策修改。

对于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修改和完善,创新管理手段,更新服务理念,对于自闭症的部门应该进行长期观察跟踪和分级分类评估管理,避免不恰当的较频繁的家访和登记。

如果将自闭症按照精神障碍管理时要与一般精神障碍有所区别,由医生等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后进行区别管理。例如的确有攻击性或肇事可能性者纳入管理对象,对于大多数风险很低的人士就不要纳入管理对象之中。

四、加强宣传,倡导社会对自闭症及精神障碍者的接纳,消除大众对精神障碍的污名化及歧视,这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相关人员在进行登记管理时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的答复

陈爱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中国残联将自闭症作为单独残疾类型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民生和权益的维护,在诊断、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让包括孤独症(自闭症)在内的广大残疾人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开展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重视包括孤独症在内的心智障碍群体的特殊需求,2019年我国残疾人服务领域出台了首个国家标准,即《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对促进心智障碍群体托养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带动提升残疾人服务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该标准是残疾人领域的基础性标准,界定了我国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等级评定。主要内容包括残疾的定义、术语、分类分级和评定标准等,为规范残疾分级分类、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现行标准是考虑在诊断标准中,孤独症包含在精神类障碍里,且孤独症普遍合并其他精神疾病,故将孤独症归为精神残疾,未列为单独的残疾类型。

目前,孤独症的诊断基本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1)、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DSM-V),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这在专业界和医学诊断实践中达成了广泛共识。所以从诊断标准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仍一致认为孤独症属于精神类障碍。

对于您关于将孤独症作为单独残疾类型的建议,中国残联将协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等综合性技术委员会力量,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广大孤独症人士及亲友诉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就《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中,涉及孤独症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研究评估,对是否修订以及如何修订等工作作进一步的科学论证,以切实提升针对广大孤独症人士服务的精准化、个性化水平和质量。

同时,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孤独症关爱宣传倡导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加理解接纳孤独症人士,减少歧视、排斥和污名化现象,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残疾人的氛围;加大推进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与落实力度,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保障孤独症人士的各项权利。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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