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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

关于建立精神及智力残障群系统性社会服务体系和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的建议

  据统计,我国现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持证智力残疾人82.3万、精神残疾人161.5万人。目前,针对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的医疗、教育、康复、就业及托养的相关服务体系已基本成型,社会公益力量也在积极为精神及智力等残障群体提供多种多样的慈善帮扶。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的生活得到较大改善,但在针对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现状的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服务领域中还存在缺乏统一系统的服务体系、相关部门缺乏协同联动机制、行业标准规范不统一、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服务技术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

  (一)系统性社会服务体系和协同服务机制缺乏。目前,针对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的医疗、教育、康复、就业及托养等服务分别由卫健、教育、残联、人社、民政等部门归口管理。就全国范围而言,不仅相关服务机构的数量严重缺乏,服务技术及质量无法满足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的需求;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系统的服务体系和规划,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医疗的做医疗,教育的做教育,康复的做康复等等,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技术交流,缺乏相互包容的理念,相关服务之间容易脱节,没有形成系统互补合力。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导致当前行业管理混乱,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政府补贴没有发挥到最大效用,影响了精神和智力残障群体获得高质量的系统性服务。

  (二)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不畅,相关政策支持措施缺乏。目前,社会公众对精神及智力障碍群体关注度较高,社会力量正以不同方式参与到服务、帮助和支持该群体的工作中来。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的规定,提供相关康复服务的机构可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此项规定在各地普遍无法得到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往往以配套规定尚未出台、政策规定尚未明晰、注册登记程序尚不完善等种种理由相推托,导致社会力量无法依法申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格外关心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明确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针对当前我国精神和智力障碍群体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将建立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系统性社会服务体系纳入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从国家规划和顶层设计角度,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服务发展观念,将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的医疗、教育、康复、就业、托养等服务纳入统一的规划范畴,形成系统化的服务体系和协同化的服务机制。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系统性行业发展规划,让残障群体得到覆盖生命全程的相关服务。改进现有补贴制度,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补贴直接跟着“人头儿”走,打破现有部门行业垄断,由精神和智力残障群体及家属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和相关服务机构,从而促进相关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和机构服务质量的快速提升。

   (二)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扶持管理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范围,完善注册登记程序细则,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申办,合规运行管理。促进行业有序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和制度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精神及智力障碍群体的教育、康复、就业、托老等多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学院、就业创业园区、精神障碍社区、日间照料和养老托养机构等服务机构。大力扶持精神及智力障碍群体创业的项目,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其自立自强、更好的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郭乃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精神及智力残障群体系统性社会服务体系和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建立精神及智力残疾群体系统性社会服务体系纳入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7.5亿元,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中国残联与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扶贫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联动,推动做好残疾人有关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工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于残疾人服务有关支持政策,联合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等残疾人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围绕“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对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群体在内的残疾人发展方向开展研究,提高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增强残疾人服务的系统性、协同性,让残疾人群体能够得到覆盖生命全程的服务;也将指导各地残联对于以项目形式运营的残疾人服务,切实提升服务的精准性,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状况,优先解决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服务需求。

  二、关于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申办注册登记

  民政部表示,截至2020年6月,在民政部登记的以残疾人为主体、以直接服务残疾人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共17家,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的近7800家(含社会团体1600余家、基金会110余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000余家)。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提供扶贫、助残服务等的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2018年3月,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研究起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注册登记程序细则、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申办、合规运行管理等建议,民政部将认真研究,并在《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制定中充分考虑和吸纳相关意见。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供残疾人公益性服务

  国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近年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康产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获利的有关部署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站、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关于残疾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对民办学校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政策等激励政策,这些政策也全部适用于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关于残疾人托养服务,2012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提出多元化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同等性质的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加强对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等。2016年出台的《“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要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各地应采取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和培育面向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阳光家园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应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出,禁止以直接发放现金的形式代替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的中央资金应逐步向社会力量延伸,执行第一年度应有不低于1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以后每年递增应不少于5%,2020年度应有不低于3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群体在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教育部将继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特殊教育捐资助学。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康复医疗工作,促进康复医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升全民康复意识。中国残联将继续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整合资源,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帮助包括成年智力、精神残疾人群体在内的困难残疾人切实解决托养服务需求等实际困难。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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