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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377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377号提案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提依据,助力后疫情实体行业转型升级的提案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一度停摆。疫情后的发展重建、行业转型都是眼前最最紧要迫切的事情。

  近年来,国家给企业减税减负,力度是非常之大,但是,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核算方法按用人单位职工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存在很大的不合时宜。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0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财政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改革开放初期,传统企业肩负着世界制造大国的重任,解决大量的社会就业问题,为中国走向世界走向引领世界的大国立下不可磨灭的功劳。40年来,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大国转为科技创新型的智造大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是负担很重的传统企业,面临减负转型升级的难关。

  残疾人保障是国家再分配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企业承担残疾人保障金正是社会责任的表现方式之一。国家已经进入新时代,按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作为计算依据显然不合时宜,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负担很重,这样显然更雪上加霜。

  后疫情社会关系新的变化,建议国家财政部门重新制定残疾人保障金的核算方法,加快传统企业行业重建,为中国经济新一轮发展发挥作用。

  建议:

  1、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转型爬坡行业重建困难时期,给予减免残保金;

  2、企业单位及盈利性机构及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型新经济行业,建议按应纳所得税总额的合理科学比例征收缴纳残保金;

  3、事业单位及非盈利单位,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残保金。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377号(社会管理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中红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提依据,助力后疫情实体行业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转型爬坡行业重建困难时期,给予减免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政策经过多次调整,对各类企业的减免力度逐步增强。按照现行政策,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残保金。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同时,财政部于2017年、2018年先后两次调整残保金政策,减轻了企业安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责任义务。2019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对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残保金减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额90%征收。同时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残保金。

  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岗位多,技能要求相对较少,相较于技术密集型小型企业安置残疾人更有优势,这也是在日本、德国等国家,法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与企业规模成正比的原因。同时,我国很多地区也确实存在适岗适任残疾人数量不足的情况,无法满足大型或特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总体方案》要求,规范使用残保金,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二、关于对企业单位及盈利性机构按应纳所得税总额的合理科学比例征收缴纳残保金

  设立残保金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并非所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用工成本,与企业所得税性质并不相同。根据目前的制度安排,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比例越高的,缴纳残保金越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得到奖励。如按照所得税征收额度划分,残保金将丧失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调节作用,违背设立残保金制度的初衷。

  《总体方案》要求,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总体方案》要求,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建设。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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