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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05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05号建议

关于加强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建设推进社团登记的建议

  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是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按照残疾类别设立、在残联领导下的残疾人组织,是残联组织的主体协会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的重要力量。伴随着1988年中国残联的成立,就诞生了中国残联专门协会,现包括肢协、盲协、聋协、智协、精协等。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决议部署,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专门协会的真正作用,必须重视加强专门协会建设。

  邓朴方同志说:“进行社团登记,对协会来说,是新的起点;对残联来说,是新的课题。登记只是形式,如何体现内容并形成力量则需要更多的努力。各专门协会要认真研究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更开放、更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勇敢地担当起本类残疾人的代言人、服务组织者和权利维护者的角色,自觉地和全体残疾人一起为社会建设出一份力。残联也要尽快适应协会社团登记后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深对各协会主体地位的认识,研究和探索与各协会良性互动的方式方法,认真倾听各协会的呼声和建议,更好地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不负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兄弟姐妹的重托,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成绩。”

  多年来,有的基层残联对专门协会工作重视不够,往往在需要的时候把专门协会当做“花瓶”摆设,专门协会仅仅是在残疾人节日期间开展一些常年没有变化的庆祝活动,许多协会没有办公场地,没有专职人员,没有必要的经费,形同虚设。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向前,残联未来工作需要更加团结依靠残疾人和专门协会,全面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任务,切实保持和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聚焦残疾人事业主责主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密切与各类别残疾人的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因此,建议:

  一是省、市残联需要将专门协会的社团登记纳入工作计划,专门协会的发展要符合国家对社团改革要求,基层专门协会对外独立开展工作需要具有合法身份,有益于协会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重视专门协会的人才培养,专门工作开展的好坏,人员因素是关键,培养一支懂业务、有爱心、具有乐于奉献精神的专门协会队伍必不可少。

  三是残联给予专门协会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支持,是保障协会发展的基础。由于协会主要负责人大多作为兼职,往往日常开展工作,个人还要贴钱,长期以往不是办法,更不利于科学有序的推进协会和残联工作。加之地方财政支出都有相关规定,中国残联急待出台支持专门协会工作经费文件,作为基础残联向财政申请经费预算的依据。

  四是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稳妥推进协会社团登记工作,指导其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人治理优势,活跃协会工作。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05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建设推进社团登记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中国残联高度重视各级残联专门协会建设和社团法人登记工作。邓朴方名誉主席、张海迪主席、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始终强调要加强专门协会工作,激发协会活力,推动协会更好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要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原则,稳妥推进各级残联专门协会社团登记。截至2019年底,省级协会已社团登记43个,占比27.2%;市级协会已社团登记155个,占比9.35%;县级协会已社团登记768个,占比5.79%。推动协会开展社团登记,有利于协会充分发挥法人治理优势,活跃协会工作,推动协会以更开放、更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勇敢地担当起本类别残疾人的代言人、服务组织者和权利维护者的角色;同时可以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更好地运用法治理念和思维健全本类别残疾人诉求表达渠道、协商维权机制,更好地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14年,中国残联成立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进一步探索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治理模式,得到包括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积极认可。2019年,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9〕27号),其中第五部分“积极探索协会法人治理模式”就积极推进社团登记工作、建立规范运作机制、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指导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对包括专门协会在内的助残社会组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支持政策。2014年11月,中国残联、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就包括专门协会在内的助残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规范管理、强化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包括专门协会等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登记审查、管理监督、自身建设等提出一系列发展和管理要求。此外,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文件均在不断加大对协会的扶持力度。

  下一步,民政部表示将积极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残联专门协会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财政部表示由于已经社团登记的残疾人专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需经费不宜由政府给予直接补贴,将继续配合中国残联做好相关工作。中国残联将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各级残联和专门协会的作用,不断推进专门协会工作取得实效,推动协会工作越来越规范活跃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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