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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68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68号建议

关于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的建议

  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国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条例,各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形成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一定程度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但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建议予以修正。

  一、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一)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规定如下:

  1、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0月1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并未实现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立法宗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但是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职业心理健全、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的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不足,难以为企业提供残疾人选择空间,企业想招却招不到残疾人。以重庆市2019年首场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为例,88家参会企业共提供了200多个合适岗位,最终经过现场咨询和初步沟通,仅有27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粥多僧少”现象突出。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未起到有效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作用。目前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招用公务员未按规定比例录用残疾人。据报道,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公开招录14537人,只有5个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其中国家统计局招聘残疾人1名、中国残联招聘残疾人4名,此招聘比例远低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录用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3、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因招用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所需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各种渠道买入残疾人证,挂靠至单位,虚增单位残疾人录用比例,实际并未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4、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经超过10年,但是未起到有效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作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42.1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仅72.7万人,未能有效提高残疾人就业率,这有悖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量大,但开支情况不够公开、透明

  每年各省市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巨大,尽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省市都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缺乏社会的监督。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不公平,给用人单位造成沉重负担

  1、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面,按照统一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做法存在不公平。目前我国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性质以及不同岗位对劳动者身体条件要求不同,不同用人单位容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存在较大的客观差异,不能硬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例如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对劳动者体力要求较高,其吸纳残疾人就业能力势必低于零售业等行业。

  2、自201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由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改成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用成倍增长。由于征缴标准过高,用人单位难以承受,给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造成了沉重负担,也未能将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议

  (一)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国家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额从税收中安排。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残疾人经费开支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68号建议的答复

董明珠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性质和渊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制度的产物。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世界上超过半数的国家和地区实施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制度,保障金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按比例就业。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992年,按比例就业政策从部分地区试点向全国推开,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的制度随之建立。2007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法定的替代补偿方式;它不同于其它涉企收费,并不向所有企业征收;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征缴资金,而在于通过经济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

  二、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政策的积极作用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联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部门责任,规范了征收,严格了管理,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免小微企业负担、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均出台了相关的本地实施办法,并已产生了良好效果。

  一是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显著提高。《办法》通过调整保障金征收标准、加大奖励、公示和监督力度等措施,调动了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各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办法》实施前有较大增长,特别是部分高收入用人单位尤为显著。鉴于多数地区《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政策效应尚待进一步释放。

  二是应缴尽缴率大幅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意识增强。税务部门被明确为保障金征收责任主体后,征收力度明显增强,尤其是未主动申报单位被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这一规定对无视规定的用人单位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作用显著。

  三是缴纳标准更加彰显公平,高收入行业招收残疾人积极性增加。保障金计算中所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替换为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标准后,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金融、高科技高收入行业也更多地承担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招收残疾人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残疾人进入高收入行业的机会有所增加。

  三、关于建立公开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保障金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公示保障金支出目前已难以操作,中国残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细化保障金等费用的信息披露制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同等的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对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国残联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外,增加其他手段和措施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近年来,在中国残联的不懈推动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级党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工作取得突破,残疾人公务员人数大幅增加。中国残联将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将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纳入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推进,提升残疾人教育水平和就业技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为各类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打下良好基础。

  四、下一步的工作

  中国残联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在充分考虑企业诉求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自身责任和残疾人就业潜力,积极开发工作岗位。

  二是进一步督导地方制定针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和奖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是研究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激励举措,确保对残疾人就业扶持所需资金予以合理保障。

  四是推动残疾人就业数据共享和按比例就业公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了解彼此需求,实现人岗对接。

  五是加快《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通过立法回应各方诉求,完善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制度。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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