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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29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29号建议

关于调整企业残保金缴费费率的建议

  案由: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文)中明确将完善降低社保费费率的实施方案,促进实施更给力、更有感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案据:

  居民生活服务业(零售、餐饮、服务业)的大型连锁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和促就业、稳就业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作为人力密集型行业,连锁企业对于降低社保费费率政策的感受直接,政策效果充足。其中,残保金降低费率政策可以作为重点,原因如下:

  一、 残保金缴费费率高,对人力密集型企业负担较大。

  目前残保金费率各地不一,一般在工资总额的1.6%-1.7%之间。以星巴克和京东为例,其每年残保金缴费都在1000万元以上。与之相对的是,由于业务形态的限制,服务业企业可以雇佣的残疾人数量非常有限。

  二、 残保金作为地方管理的附属社保费用,各地执行方式和标准不一,增加了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的遵从成本。

  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建议:

  1.将整体降低残保金缴费费率作为降低社保费费率的先行领域,切实降低人力密集型企业在社保费方面的负担。

  2.建议对地方残保金的费率和收取提出更详细的指导,减轻企业的遵从成本。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29号建议的答复

王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企业残保金缴费费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同时也为了科学、规范地征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财政负责预算统筹安排、税务负责征收、残联负责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审核的保障金征管工作机制,规范了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通过调整保障金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奖励、公示和监督力度等措施,有效调动了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有了大幅增长,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纳保障金压力减轻。2017、2018年,财政部又先后两次调整保障金政策,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压力。

  2007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不同于涉企收费,不应看作是企业负担,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向企业征缴资金,而在于运用经济杠杆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

  目前,中国残联已协同有关部委共同启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将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能力,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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