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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86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86号建议

关于健全残障儿童特殊教育法律政策,加强0—3岁残障儿童早期教育干预的建议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儿童生存、教育、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为残障儿童公平接受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作为促进公平的重点领域,连续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都对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条件保障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了全面部署。

  但同时,新时代我国儿童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特别是残障儿童的特殊教育包括0-3岁残障儿童的早期教育干预问题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对特殊教育认识及关注度不够;对残障儿童的态度还没有由养育转变为教育,认为其能够生活就足够了,忽视了其受教育权利;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仍然是教育中的短板。

  为此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特殊教育法律政策,推出《残疾人特殊教育法》单行法,或者在《义务教育法》中单列一章规定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大力发展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包括0-3岁残障儿童早期教育干预,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残障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

  二是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多学科多部门协作的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系统,整合医疗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机构的力量,信息共享(特殊儿童通报系统),研发本土化的评估工具,进行专业人员培训。依托家庭和社区的自然环境,采用科学的方法在关键期为这些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教育等服务,促进儿童的发展和改进家庭的生活质量,科学的早期干预可以减少未来他们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投入。

  三是建立残疾儿童津贴制度。逐步形成对残疾儿童的经济援助、康复服务、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一揽子福利政策,帮助残疾儿童特别是0-3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干预,让他们得到有效的照料、康复,最大程度帮助残疾儿童消除或减轻残疾影响,为他们一生的发展打下基础,也将大大节约将来的社会和家庭成本。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给予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86号建议的答复

高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残障儿童特殊教育法律政策、加强0-3岁残障儿童早期教育干预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特殊教育法律政策

  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为发展残疾人教育提供了法制保障。2017年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根据新时代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和实际需求,更加突出融合教育理念,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为全面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下一步,中国残联将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推动加强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配合开展《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督导调研,督促各项法律规定切实落地。同时,配合教育部总结《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经验,推动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相关的立法研究。

  二、关于残疾儿童早期干预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重视残疾儿童康复。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等康复工作。30余年来,中国残联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不断推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相关法规政策,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面向各类贫困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2017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正式实施,对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正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为困难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化保障。符合条件的脑瘫儿童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待遇。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对各地实施该制度给予统筹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34.3亿元(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比上年增加2.6亿元。

  中国残联还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规范(试行)》,推动完善了包括出生缺陷在内的儿童残疾筛查与诊断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的工作机制。为准确了解残疾儿童及持证残疾人的需求与服务状况,自2015年起,中国残联每年开展实名制调查,目前已掌握全国22万0-6岁城乡持证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及需求状况信息。同时开发使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系统,动态掌握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十三五”期间,中国残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在全国遴选了100个县区组织实施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推动建立0-6岁儿童残疾报告制度,为实施跨部门协同工作奠定工作基础。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发了便于基层儿童保健医务人员使用的筛查工具: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可对0-6岁儿童大运动、精细运动、言语能力、认知能力(视、听力)、社会能力(孤独症)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筛查,早期发现可能存在心理行为发育偏异的儿童。这一评估工具经试点后已于2017年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实现了孤独症等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筛查。

  三、关于建立残疾儿童津贴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已明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北京、天津等11个省(区、市)取消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实现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北京、江苏等9省(区、市)制定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同时,民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并健全孤儿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孤儿的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每人每月300元、450元、60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为包括残疾孤儿在内的所有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中国残联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先后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落地见效,督促各地落实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并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报销比例。同时持续组织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更多残疾儿童及家庭提供方便可及的康复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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