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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76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76号建议

关于促进残障人士就业的建议

  一、内容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报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现今残疾人数量已经达到了85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6.21%。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但残疾人不完全是社会的负担,只要促进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顺利就业,他们不但能自食其力,在工作中获得成就感,还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然而当下我国残障人士在实现就业的道路上仍面临着许多障碍,大批具有工作能力的残障人无法实现就业,从而浪费了许多人力资源,且无形中加重了残障者家庭的压力,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贫困。为实现我国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促进具有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实现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残障人士就业现状

  目前我国有超过8500万残障群体。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942.1万人,同2016年相比新增就业35.5万人。从数据上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趋势良好,但是仍有一大批有劳动力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另外,已就业的残障者大多从事的是工作环境差、技术含量低、工资水平低的次级工作岗位。虽然残障人士受制于自身的弱势,但是社会环境亦存在不少缺陷,阻碍了有工作能力的残障人士实现就业以及获得公平的升职机会。

  三、残障人士实现就业面临的障碍

  1.现有法律及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该法律的实施存在不少问题。如没有赋予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确定其他执法主体;对残疾人就业的属地管辖问题缺乏明确界定,致使各地残联间因跨地区用人单位的管辖权经常发生争议,为法规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政策方面,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我国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或优惠。《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更是明确要求:除了签订书面协议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相关政策存在手续繁琐的问题。以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为例,有的企业营业额不高,政府却要求企业柜台提供残疾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发放工资的银行打卡记录等数据,进而挫伤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影响了政策的发挥。

  2.大部分企业缺乏无障碍工作环境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的构建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出行。但是无障碍环境的概念并未应用到工作环境中。目前只有较大型、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有提供坡道、扶手、电梯等无障碍工作环境设施,但像无障碍卫生间、工作台特殊设置这些内容基本空缺。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的缺乏妨碍了残障人士最大地发挥自己的效益,甚至直接剥夺了残障者的工作机会。

  无障碍工作环境构建对解放残障者劳动力具有重大意义。但国内尚未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界定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也没有政府资助企业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策。换言之,企业必须为雇佣残障者而需要进行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负全责。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企业不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进行工作环境的无障碍建设,而无障碍工作环境的缺乏又将增加企业雇用残障人士的顾虑,对促进残障人士就业非常不利。

  3.大众对残疾人士及残疾人雇用标准了解不足

  随着我国残疾人教育体系的完善,残障人士的受教育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许多残障人士已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但是大部分企业、非残障人士对残障人士的劳动力仍持一定的质疑态度。一方面是大众和企业对残障人士及其劳动能力不了解,更有些单位更是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类别的残障人士都没有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是消费者不清楚企业雇佣残障人士的标准和流程,导致了消费者对残障人士提供的服务不放心。企业对各类残疾人士及其劳动能力的不了解及公众对企业雇佣残障人士标准的不明确使得有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难以获得工作或得到认可。

  四、本人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政策

  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定额分配残疾人就业,为确保该法律的有效执行,政府应更具体地明确执法主体、管辖属地及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将残疾人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切实提高政府管理与监督的能力。尽量简化企业申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金手续,力求企业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2.资助企业无障碍环境建设

  政府需要通过更精细化的政策设计给予工作场所的残障者积极的社会支持与保护。欧美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士工作权的政策上除了强制性、补偿性措施,还采取支持性的介入手段。如瑞典政府对企业的无障碍改造进行补贴,对实现就业的残障者提供一系列的特别就业服务,如提供工作环境特殊设计等服务。政府应该在工作场所无障碍硬件支持方面采取“普惠型”政策,加大无障碍环境的投入。

  3.加强残障人士相关知识的教育及残障人士就业能力的宣传

  政府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宣传作用。除了呼吁全体社会成员“接纳、帮助、关心、爱护、理解”残疾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普及不同类别、不同程度残障的定义。让公众了解到该类残障对生活会造成哪些影响,而对哪些能力造成的影响不大。该类知识的普及使企业雇用时有明确信息判断是否适合职缺,消除社会大众对残疾人的误解和偏见,切实保障和落实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除了提高公众对残疾的认识之外,还可精选不同障别残障人士各类成功案例,通过传媒手段,向社会推介他们的工作特性( 如细致、特殊才能等) 和优势( 如听障人士不惧怕噪音、视障人士具有突出的触觉等) ,让社会大众扭转对残障人士的刻板印象,挖掘和认同残障人士的特殊劳动力市场价值,进而促进残障人士平等参与职业发展。

  4. 严格规范企业雇佣残障人士的标准

  随着网约车平台和外卖平台的不断壮大,逐渐有残障人士加入网约车和外卖平台的行业。政府应开始着手研究各平台雇用残障人士的标准并严格监督该标准的实施,并要求有服务性质的行业如网约车,公开审核聘用残障人士的流程及结果,在保障残障人士公平就业权利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严格规范具有服务性质的残障人的审核制度及保障信息公开是避免意外发生使得残障人士进一步地被污名化的重要举措。

  五、结语

  促进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减轻社会、政府的负担,也可以增加残疾人的社会存在感和认同感,实现残疾人融入社会。但是现有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及政策得不到有效的实施、绝大部分企业无障碍工作环境的缺乏及大众对残疾人士及残疾人雇用标准了解不足等问题妨碍了残疾人实现就业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应从完善法律法规、资助企业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大众的残障人相关知识的教育及残障人士就业能力的宣传及规范企业雇佣残障人士的标准等方面着手,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实现就业,最终实现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76号建议的答复

林笑云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残障人士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现行法律政策

  近年来,中国残联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创业以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相继出台,为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

  但另一方面,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指出的,残疾人就业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现有法律和政策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残联已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修订工作,力求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

  二、关于资助企业无障碍环境建设

  2015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适用范围上,可用于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用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此外,《“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有关规定,减轻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无障碍改造建设等方面的负担,同时进一步加强针对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三、关于加强教育宣传

  当前,社会上部分用工单位对残疾人仍存有偏见,对残疾人就业能力也缺乏正确认识,中国残联将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改善社会对残疾人劳动技能的认知。

  关于网约车和外卖平台招录残疾人时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措施,严格规范,努力保障残疾人员工和平台用户双方的利益。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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