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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334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334号提案

关于建立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保障制度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生活状况发生很大改善。然而,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仍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主,对残疾人因心理或生理功能缺陷,比健全人更易遭受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风险,救济程度有限。因此,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财产等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对于应对残疾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的身体受到的伤害或重大疾病风险,是一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对于减轻政府和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加快实现残疾人小康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商业保险运作提高了风险补偿的可及性。当遭受意外伤害时,贫困残疾人虽可向民政等部门申请一定的救助,但相关流程往往繁琐,所需时间长,申请成功比例小。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则由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赔付,运作效率较高。

  (二)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更加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向。公共财政一般不会直接为遭遇伤害的特定残疾人支付大额度的救助资金。而为每一位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在保障残疾人群体风险的同时,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平性,实现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尽管为残疾人购买保险需要一定的财政支出,但同时也能节约二次救助、康复救助、灾害救助等支出。

  (三)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也能够进一步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推动残疾人提振自信、平等参与社会建设。

  二、建立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的可行性

  (一)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增强残疾人保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倡导积极发展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二)国内已有残疾人保险的成功实践。太平洋保险自2012年以来,在江苏、上海、河南、甘肃等省市试点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首创《心连心-残疾人综合保障计划》残疾人保险专属产品,为残疾人因意外导致的新增残疾、死亡、医疗和住院补贴提供保障,同时加入残疾人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一起参保,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的保障水平。

  2017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省残联合作,在临夏、甘南、嘉峪关和甘肃矿区进行残疾人保险试点,为纳入低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财产综合保险进行投保,受到了残疾人及其家人的普遍欢迎,也得到了基层残联和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

  三、建议

  由民政部牵头,推进建立国家残疾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财产综合保险保障制度,为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购买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财产综合保险等提供补助,实现残疾人保险广覆盖和扶贫兜底的要求。

  可将残疾人保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交由市场主体执行专业化服务项目运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爱心、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为保险单位,利用市场竞争产生的压力,促使各保险公司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残疾人保险产品的专属化、公益化及品牌化。可在业务开展初期对保险公司进行政策性保护。

  加大监督和绩效考核力度。对残疾人保险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可具体衡量的指标体系,邀请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结果和绩效进行评估测量。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34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朱建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残疾人综合商业保险保障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银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兜底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基本确立了残疾人参保优惠扶持的长效机制,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是,从总体来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与广大残疾人需求之间、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保障功能还不尽完善。

  为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中国残联一直推动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领域的补充作用。2007年,中国残联出台了《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函〔2007〕247 号),要求各地按照具体工作情况将商业保险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2013年,《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应为进入机构托养的服务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还可以购买大病险等其他险种。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提出,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在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各地积极对残疾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进行了探索和实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商业保险与残疾人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北京、内蒙古、上海、山东、江苏、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等地都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如陕西省印发《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为残疾人专职委员、个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残疾人购买意外保险;山东省11个市开展了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保障人员范围最多可包含本市全部残疾人,保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60元不等;湖南省印发了《关于为集中托养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为全省集中托养对象、残疾老年人、残疾计生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购买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在全省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险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险,分担残疾人及残疾人服务机构面临的意外风险。

  财政部表示,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指出,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残疾人保险、事业收入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政府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充分评估相关保险需求,加强产品开发,不宜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推动相关险种的发展,引发新的不公平。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目前残疾人商业保险险种主要集中在残疾人需求最为迫切的意外伤害险,个别地方开设了疾病险、寿险等险种。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协调配合民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保险业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体制机制优势,创新残疾人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需求的保障产品,继续推动为残疾人及其家庭购买商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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