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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5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5号建议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建议

  “十二五”以来,国务院颁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提供法规保障。“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2016年中国残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各地相继发布了一些规定,如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我国基本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组织管理体系,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城乡建设水平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

  但总体看是“雷声大雨点小”,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不系统、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目前来看,主要我国的北上广深都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街道对残疾人、老年人的设置不友好,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完善的情况,就更别说是中小城镇了。当然,既有设施改造欠账多、资金缺、进展慢等问题,但毕竟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城市设施未体现以人为核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还有较大差距。

  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不仅是残疾人,还包括其他在行动和交流上的弱势人群。对于无障碍环境的界定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现代理念,即将人文环境也作为无障碍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形成的共识。

  建议:

  1、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文明城市考核的必要条件。

  2、明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行使监督监督权,并有残疾人代表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因为残疾人更了解他们自身的出行障碍,他们参与其中,可以把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做得更全面,更实用,更人性化,也有利营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3、占用无障碍设施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4、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相关立法,制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制度,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实物设计、工程施工到设施维护都要明确责任主体。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5号建议的答复

张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文明城市考核的必要条件

  中央文明办在《全国文明城市评测体系》中,已将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卫生间建设作为城市规划建设评测项目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文化、商业、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及设施、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特别强调“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设有无障碍卫生间,能够正常使用”以及“在公共场所蹲位两侧设置扶手”,以明确的测评导向推动各地切实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印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指导地方结合社区服务站建设,统筹设置残疾人康复室等无障碍设施。大力推动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工作,要求58个试点城市以项目为抓手,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体检内容,集中力量补足城市短板,完善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

  二、关于明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行使监督权,并有残疾人代表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过程

  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建标〔2018〕114号),通知要求参与创建的市县按照标准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代表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队伍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举办全国残联系统残疾人无障碍督导员培训班,充分发挥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让残疾人参与到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来,聚合调动社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残疾人等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关于占用无障碍设施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以及完善无障碍相关立法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老年人居住建筑》(15J923)、《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13J817)、《无障碍设计》(12J926)、《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13J404)等标准设计图集,为既有住宅无障碍改造的设计提供了技术参考;同时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监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无障碍设施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不执行相关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市县“回头看”工作,编制无障碍规划导则,促进《无障碍通用规范》强制性标准出台,推动建立以残疾人为主体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队伍,有效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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