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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03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003号

关于加大辅助性就业投入力度 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保障智力、精神残疾人享有就业和工作的权利,能促进他们提升自我意识,有效防止或减缓因智力障碍导致身体机能过早衰退,对其个人健康乃至减轻家庭负担都大有裨益,同时精神残疾人家庭往往也是因病致贫家庭,是当下精准脱贫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对象。但是当前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无业或“待岗”已成为不少地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即使中轻度且已经康复出院的精神残疾人,社会用人单位由于固有偏见也常抗拒接受他们就业,即便是通过按比例就业安排也只是安排他们“待岗”。鉴于此类问题,综合发达国家相关工作经验,建议发挥国家在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辅助性就业投入力度。

  一、辅助性就业内涵、优势和现实推进中的问题

  鉴于智力、精神残疾人本身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障碍以及就业市场的歧视,发达国家多采取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所谓辅助性就业,就是通过政府主导、资金投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辅助性就业服务组织网络,运用工疗等职业康复训练手段实现智力、精神残疾人特殊就业,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技能,增加劳动收入。目前国内不少地方借鉴这一模式,建立了市级辅助性就业平台,且取得了良好成效,譬如广州建立了全市康园工疗站服务网络,通过工疗康复项目,提高智力、精神残疾人认知能力,帮助他们掌握简单劳动技能,并根据残疾人能力合理组织他们开展加工业务,精神残疾人每个月劳动收入可达300-400元(有的甚至上千元),这对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维护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推广辅助性就业的力度还亟待加强。截止2016年,我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96.1万人,但通过辅助性就业仅13.9万人,占比仅1.6%,这与智力、精神残疾人口占比残疾人总人口情况差距较大,以东部沿海某城市为例,该城市仅精神残疾人一类就占持证残疾人的14.53%。因此加强对智力、精神残疾人这一种就业最为困难的残疾人群体的关心,尽快推广辅助性就业覆盖面已十分必要。

  二、推进辅助性就业的建议

  (一)统筹规划推广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建议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智力、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列入地方政府民生实事工程,使智力、精神残疾人得到充分安置和就业。不断创新辅助性就业模式,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提升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水平。

  (二)完善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的政策设计。建议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保证政策、信贷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譬如要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等。

  (三)倡导树立文明的残疾人观,重点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使全社会认识到实现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不仅是残疾人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要讲好企业和谐用工、支持残疾人就业的中国故事,树立企业正确的就业社会责任观,鼓励企业加大适岗开发力度,灵活多样地开发智力、精神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为他们就业提供支撑。

  (四)在辅助性就业体系中融入自主就业培训。为精神残疾群体提供康复理疗的同时,提供回归社会就业的训练并使他们能够持续就业、创业才算是真正帮助了这些群体。为此建议在辅助性就业体系中,对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情况和就业能力的评估,筛选合适对象,对他们开展社会角色训练、工作角色训练、企业文化培训等就业创业前的回归衔接培训,消除心理的阻碍因素,增强其心理稳定性,同时向这部分人群开放非正规形式的就业政策,比如通过社区对有能力自主创业的轻度精神残疾者提供各方面的资源支持等,为他们实现再社会化提供政策倾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0003号(社会管理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致公党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大辅助性就业投入力度,促进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辅助性就业这一新的就业形式给予了界定,确立了辅助性就业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部门责任。《意见》印发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快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15个,安置城乡残疾人达14万人。

  二、关于加大对辅助性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规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目前,各省(区、市)出台了地方实施意见,加大并细化了政策扶持力度,成效显著。

  三、关于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培训

  辅助性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必须充分发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整合综合服务设施、托养、职业康复、扶贫基地等各项业务资源。大部分地区残联都依托托养机构广泛开展了辅助性就业工作,对残疾人开展各类职业康复和职业培训。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的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就业残疾人也包括在内。

  正如贵党派在提案中所指出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培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辅助性就业发展实现规定的任务目标,切实改善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状况。

  衷心感谢贵党派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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