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节选)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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