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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