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为我国第一大税种。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约6.9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38%;2024年前11个月增值税收入约6.1万亿元,占比约38%。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已超6000万户,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增值税立法进程也受到高度关注。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起征收增值税。此后,我国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政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国家启动增值税立法。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广泛征求社会立法意见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最终于2024年年底通过了增值税法。
根据增值税法草案的立法说明,从近年实际情况看,我国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因此,本次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必要调整。
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内容可以发现,新法对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项目都增加了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着增值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更多涉及民众生产生活的相关项目予以免征增值税,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而对更多残疾人提供的个人服务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将极大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更大的支持作用。
来源:中国残联维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