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预防和减少伤残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肌体功能,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档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不断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康复服务内容,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提档升级,使残疾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和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着力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创建残疾人及其家庭高品质生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推进康复与医疗结合。推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业务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办理医疗资质,鼓励引导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建立健全康复质控监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推进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班,推动教育与康复融合发展。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开展送康复进特校活动。支持符合办园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班,推进融合、全纳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均等化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康复救助与医保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落实精神病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为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住院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落实国家关于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高致残性特殊病罕见病的相关救助。(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残疾人康复与托养融合。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康复服务制度衔接,加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康复机构延伸开展托养照护服务,统筹发挥好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等机构、场地、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医、康、养结合型托养照护服务,推动残疾人托养照护向医疗、康复、养护等服务联合化、融合化、一体化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5.开展残疾成因分析。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着力针对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疾病致残、伤害致残等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分析致残原因,统计残疾发生率,推进致残信息数据共享。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降低致残风险,有效防止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法治化建设。全面梳理全省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现状,出台《青海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能力,推进全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法治化进程。(省司法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加大新生儿残疾预防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通过重点专科建设,有针对性的发挥特色优势,规范开展全省多种遗传代谢病诊断工作,做到早诊断、早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8.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合理化布局。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有效整合资源、开办公益性康复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9.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分级管理,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经办机构目录,接受社会监督。(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技术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力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完善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健全0—17岁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康复全程化管理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切实推进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
12.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化发展。持续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中通过应用康复辅助技术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设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站,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医疗健康、养老产业、残疾人康复事业融合发展。(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3.建立和完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困难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提高补贴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4.开展辅助器具租赁试点工作。逐步引导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向租赁领域延伸,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模式。推进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提高使用效能、降低使用成本。(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15.落实社区康复服务标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康复专业服务并开展社区康复技术指导,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评估、护理、咨询、指导、转介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为乡镇(街道)、居(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通过残疾人家庭康复,送康复上门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6.协同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在各基层医疗卫生康复机构、“老年之家”“残疾人之家”“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鼓励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及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共融,打通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
17.加强残疾人心理康复。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与心理康复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在县级医疗机构落实专业人员,设置精神卫生科、心身医学门诊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动残疾人职业康复。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就业,重返工作岗位,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能力,参加社会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大成年残疾人康复供给。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库。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基本需求。为脊髓损伤残疾人提供特殊辅助器具。(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力度。
20.推进康复服务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康复申请、审核、评估、结算等康复服务;实现康复服务智能化,开展远程康复服务会诊、“互联网+康复”,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共用、高度融合的康复服务信息平台。(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21.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规划、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范围。推进各地建设专科化专业化康复机构和产学研为一体的康复人才培养基地。推进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成果转化,推行“双主体”育人模式。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合作,引进高中端人才,通过挂职锻炼、驻场培训、科研等方式,对我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中、长期的理论与实践培养,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康复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规范使用残疾人康复资金。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绩效评价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在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扶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为已建成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配置更新必须的康复设备,改善设备设施,逐步拓展业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培育集医疗、康复、教育、辅具适配等一体的民营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为民营康复机构提供场地租赁、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扶持。(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24.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切实有效的个性化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关口前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请各市州政府督促县级政府抓好落实。
附件: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