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部署开展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80%以上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精神,自治区残联印发了《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暂行)》(桂残联字〔2017〕26号)。支持性服务开展一年以来,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自治区残联在总结全区开展支持性康复服务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25日
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现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80%以上的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和《关于做好全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8〕1号)精神,制定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康复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活自理能力为出发点,支持性服务作为基本康复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通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服务机构,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语言沟通、社会融入、基础治疗、心理疏导、康复知识普及、残疾预防、残疾人亲友培训、辅具服务、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基本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服务机构,依靠城乡医护人员、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护工、社工、残疾人亲友等人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经济、简便、易行、有效、及时的基本康复服务。
三、服务机构
(一)县(市、区)确定的精准康复评估和服务机构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的内容及具体要求,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务。
(二)县(市、区)残联通过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养老院、各类康复机构、托养中心、爱心志愿者协会、家政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合法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以上机构的专业人员(医生、注册护士、助理护士、其他医务人员或经过护理培训的社工、护工等)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的内容及具体要求,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务。
也可由以上机构组织村医或经过护理培训后的社工、护工(可由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亲友等担任),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以预防残疾的发展及继发性残疾,减轻残疾的影响,改善其残存功能和能力。
(三)基层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增设精准康复服务包,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务。
四、服务标准
各类别残疾人的支持性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有关目录的具体要求执行。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每个月应提供支持性服务1次以上,每次1小时,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个类别和级别的残疾人均可对应《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提示卡》内的目录享受服务。
五、服务内容
结合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和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服务目录和《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提示卡》目录中,选择性开展一项服务,即视为残疾人获得精准康复服务。
六、有关要求
(一)县(市、区)残联要组织做好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培训,提高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护理人员经过护理培训后才能为残疾人提供护理服务。
(二)充分发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的作用,在制定计划、实施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
(三)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做好与残疾人阳光家园托养、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技能培训等项目的有效结合,努力提高支持性服务的覆盖率和实际效果。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及收付费的指导意见(试行)》(桂卫规〔2017〕4号)规定,为肢体、智力、精神三类残疾人提供基础服务包服务、或按照《关于做好全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8〕1号)要求为各类别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包”(或个性化服务包)服务的,即视为获得基本康复服务。
(五)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符合报销规定的服务费用应当优先在城乡医保中报销。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每次提供支持性服务后,如实填写康复服务记录,完善康复服务档案资料并及时录入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附件: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提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