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康复

江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结合当前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省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省残联  牵头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共同成立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共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  共同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资金,结合精准扶贫十大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省民政厅  参与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做好孤残儿童矫治康复服务;指导各类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完善功能,为收住对象中的残疾人开展基本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及时给予救助。

——省人社厅  参与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做好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政策落实工作,并结合省情逐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做好工伤人员医疗康复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  参与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和职业院校康复设施设备建设,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康复、职业康复以及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  参与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和支持。

各市、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省级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见附件1),明确各类服务项目最低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省级目录及补贴标准。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地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见附件2)。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省级负责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由省、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人社、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见附件2),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省财政会同省残联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依据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分配,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当地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并在规定的时限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其中人工耳蜗由省级委托中国残联集中统一采购;助听器、假肢及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产品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除省级负责招标采购产品涉及项目资金和省级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救助项目资金及辅助器具项目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统筹使用(见附件3)。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残联负责统筹省下达的康复资金和本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根据县(市、区)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做好资金分配工作,资金全部下达各县(市、区)统筹使用。

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统筹市级下达的康复资金和县级残疾人专项资金,做好除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及矫形器适配等辅助器具适配产品以外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的资金分配使用工作。

集中招标采购的康复服务项目,分别由省残联下达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4)。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年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补贴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见附件6)。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

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医疗康复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付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省统一招标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省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免费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省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省、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要充分发挥已建和在建的康复托养设施作用,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切实开展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三)创新工作方式

各地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落实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在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中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孤残儿童以及贫困家庭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

(四)加强基层培训

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适宜的服务。

各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实用技术、操作规范等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五)加强规范管理

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国家、省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配置和培育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

(六)加强宣传引导

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中取得的新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精准康复的良好舆论氛围。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省残联、卫计委、扶贫办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做到有任务、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和出台我省精准康复和康复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为实施督导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020年,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开展省级总结评估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地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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