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康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确保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维护广大残疾人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残工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一)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将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检查率达80%以上。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传染病地方病监测。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确保0—6岁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均达90%以上。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全省95%的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村达到控制标准;全省90%以上的大骨节病病区村达到消除标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群众健身活动。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人群的体质监测工作,积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与运动处方,降低运动损伤致残风险,力争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及以上水平的人数比例超过80%。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省体育局负责)

(四)加强高致残疾病早期干预。组织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1500以上。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推动落实省综治办、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实施意见》(青综治办〔2016〕18号),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政策,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推动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省综治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

三、着力防控伤害致残

(一)加强职业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粉尘、毒物等职业伤害的用工单位,定时对职工进行体检,确保对职业病职工及时诊断治疗。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对受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降低职工伤害程度。稳步推进工伤补偿—康复—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各类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8.3%。(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新版药品GSP标准,加强药品GSP跟踪检查,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监管。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严防药物致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实施农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改造、配套、联网等综合措施,提高供水水平,稳步提升农牧民用水保障水平。全面实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建设,提高灾害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共享平台及会商机制。建设1个省级、8个市州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42个县级发布终端,实现纵向连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横向连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和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功能。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省政府应急办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儿童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改善康复服务

(一)完善残疾人商业保险制度。鼓励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指导保险公司大力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意外伤害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青海保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指导各地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图书馆、文化馆等建筑及附属设施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执行、监管和建设技术咨询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残疾人健康管理。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2017年底,全省残疾人的家庭医生签约率达6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康复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力度。将康复科建设纳入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加大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康复与医疗、医养、托养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服务。(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支持康复辅具产业发展力度。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等辅具个性化适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困难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基本型辅具适配给予补贴。(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资金保障力度。(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以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维权等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预防残疾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提升残疾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省广电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司法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以医务人员为重点的各类人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政策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大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制度。举办省政府残工委《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培训班。(省残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抓紧制定落实分工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省政府督查室、省残联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分工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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