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残联、卫生计生局、扶贫办(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局、扶贫办(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精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6日
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精神,做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省本年度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职责分工如下:
省残联 牵头制定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共同成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督导各地落实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 共同制定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将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做到精准识别无一遗漏,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真实脱贫无一遗漏。
——省教育厅 共同制定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将学龄前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纳入特殊教育规划,对开展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康复机构进行指导,对承担教育康复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省人社厅 共同制定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残疾人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绩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省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在确保完成国家《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医疗救助项目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组织专家制定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明确各免费服务项目最低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省级目录及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本地康复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项目补贴标准,确定定额补助项目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参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的准入标准,县级依标准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一级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
的项目,由省、市相关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服务目录中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省级负责参照国家相关要求,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省残联负责筹措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依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动态更新数据中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中国残联要求,省残联预留统一招标采购的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等辅助器具产品及相关康复训练经费,并向各市(州)下达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其余统筹资金直接下拨至各县(市、区)残联。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州)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免费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
病保险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救助工程的免费康复服务项目,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残联部门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省残联汇总省级、地市级、县级定点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名单并备案。各县(市、区)残联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点康复机构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省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要对精准康复工作负总责,抓好年度目标确定、资金投入、项目下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精准康复任务。市(州)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争取
本级资金投入支持基层开展康复服务。县级要承担起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各市、县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依据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市、县级要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要充分预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逐年增长的趋势,多种渠道增加投入,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
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省、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县(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
各地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在落实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在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中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合力,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队伍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托本地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成立市、县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制定本
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评估等工作。要结合残联组织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公益岗位安置、“带传培训工程”带头人的确定,以及卫生计生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实施,组建好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争取落实人员待遇、稳定队伍,确保村(社区)建立健全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切实发挥服务作用。
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委和定点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行动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是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通过培训使其掌握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为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奠定基础。
各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要支持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医生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
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结合国家的制定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
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康复的政策项目等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地精准康复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地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每年分别实施考核,并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列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2020年,结合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实施省级总结评估工作。市(州)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地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精准康复服务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