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事业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建立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残疾人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需求,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和参与受限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软件,可以是特别改制的或通用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对其进行功能、环境的需求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适配、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修维护、产品配送、效果评估、咨询转介、知识宣教等服务。
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各地可采取政府采购或准入制等方式认定协议服务机构。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推进制度化保障;坚持需求导向,保基本、广覆盖,着力普及基本型辅助器具;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个人意愿原则,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与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从政策上杜绝辅助器具适配的资源浪费,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吉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县级以上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的0-6岁未持证残疾儿童。
第六条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一户多残户中的残疾人应纳入重点人群,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惠残辅助器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各市、县根据本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编制各类别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和产品采购计划,可实行“实物+补贴”方式,也可实行完全补贴制。
第九条省级制定《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指导目录》),《补贴指导目录》明确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类别、品名、产品功能及说明、适用对象、使用年限、补贴标准、评估类型等内容,为市、县级制定补贴政策作参考。省及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变化适时修订、发布。
第十条实行完全补贴制的县级残联根据适配评估结果,依据本地制定的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适配辅助器具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据实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对各级残联集中采购的、国内外慈善组织捐赠的辅助器具,可运用实物补贴方式,免费配发给本办法第六条中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并协调供应商提供使用指导和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等服务,切实保证重点人群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二条原则上使用年限内的同种辅助器具不得重复申请,可以申请维修维护;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适用对象范围申请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每年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种;其他残疾人除以下情形外,每年申请同类别辅助器具不得超过1件:
(一)0-6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
(二)0-6岁肢体残疾儿童经评估应适配矫形鞋的,可一年申请2双,按2件计;
(三)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相应辅具的,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
(四)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或上下)2具矫形器,按2件计。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需求评估。对上一年度基本状况调查中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情况分类甄别,组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进行初级评估,符合A级评估类型、需求明确的可直接出具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初审意见;需求不明确的,转介至市或县级残联认定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可采取现场和远程、定期和定点相结合的方式,为转介残疾人开展综合评估,出具适配评估处方。出具评估意见或改(订)制方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二)自愿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适配的评估意见,填写《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残疾人申请资料和补贴条件进行审核,依据评估意见和年度适配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和补贴标准,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在《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各地可创新优化申请和审批流程,探索建立“互联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辅具需求服务”的模式,提高辅助器具需求采集评估效率。
第五章适配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协议服务机构开展适配服务流程:
(一)适配评估。协议服务机构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个人愿望、参与社会需求、居家环境等因素,提出适宜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意见(包括选用品种、型号、规格、改制或定制及适配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
(二)个性化定改制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适配评估意见,选配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对特殊需要定改制的辅助器具进行设计及量身定制。
(三)适应性训练。协议服务机构对残疾人进行使用辅助器具的适应性训练,同时对残疾人及其家属进行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包括辅助器具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等)。
(四)评价和回访。辅助器具交付使用3个月内,协议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通过电话、入户等方式开展服务回访,详细了解残疾人对获得辅助器具的使用效果、服务质量、配送时效等评价意见,定期反馈给县级残联。
第十六条鼓励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开展租赁(借)、回收业务;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租赁(借)服务。
第六章机构准入和监管
第十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和适配服务机构的准入:
(一)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
(二)县级以上残联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确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也可以由市级或县级残联组织准入评审工作,认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协议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服务内容,认真履行签订服务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T/CARD 002.1-2020、T/CARD 002.2-2021、T/CARD 002.3-2021、T/CARD 002.4-2021、T/CARD 019-2021),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辅助器具研发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和适配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2.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3.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4.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5.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协议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准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2.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以及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3.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4.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连续两年残疾人满意度调查中差评率较高的;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从既有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计划,由省残联每年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各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关匹配的原则,审核后下达各地。各地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将更多慈善捐助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二十二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中用于开展本办法第三条确定服务内容的资金占比不得超过20%;辅助器具产品补贴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不得将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优惠政策。
第八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部门协作,省、市、县分级管理。
(一)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和完善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并负责提出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各级卫健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的专业服务和指导。
(三)省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负责提出《补贴指导目录》调整意见,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流程规范;负责全省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为各地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质量监督,调查分析落实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市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补贴制度,督导所辖县(市 、区)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协议服务机构准入认定工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培养本地辅助器具专业人才队伍;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
(五)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结算,为残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负责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知识的宣教工作;负责适配服务数据录入与统计;负责选定产品供应商和认定协议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培养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才。辅助器具适配由市级统筹实施的,其职责由市残联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及细则。对于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以及超出本办法范围外的服务品种、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