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委、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藏政办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自治区残联、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卫健委、药监局共同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藏政办发〔2022〕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保障我区残疾人普遍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功能状况,提高生存质量,提升社会参与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为功能障碍者使用的,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有助于残疾人参与性,对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起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作用;防止损伤、活动受限或参与限制的产品、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等。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附件1)中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根据我区实际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对其进行筛查并评估身体功能,为其提供专业的适配、选用、定制(改制)、设计、装配、调试、使用指导及训练、回访跟踪、维护维修、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服务人员等进行培训指导。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注重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以实物补贴形式开展(按照《补贴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主要为具有西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包括重点补贴对象、特殊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
(一)重点补贴对象:
1.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残疾人;
2.防返贫动态监测户残疾人;
3.“一户多残”家庭;
4.重度残疾人;
5.残疾学生。
(二)特殊补贴对象。由残疾评定机构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西藏籍0-17岁未成年人、65岁以上失能老人(此对象可不持残疾人证)。
(三)其他补贴对象。除重点补贴对象和特殊补贴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
第七条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适配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已经适配辅助器具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种类和使用年限按照《补贴目录》执行。
第九条 对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经评估,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适配。
(一)多重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品种不得超过3种;
(二)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
(三)特殊补贴对象不得超过1种;
(四)同一品种辅助器具,每位残疾人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申请1件,以下情形可申请2件:
1. 听力残疾儿童和持证听力残疾人经评估符合适配双耳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
2. 肢体残疾儿童和持证肢体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双腿假肢矫形器的,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矫形器,按2件计。
3. 0-17岁未成年人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矫形器可每3个月或半年申请更换一次。
(五)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种类辅助器具。
第十条 残疾人适配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时,在保修期内的由相应的供应商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残联)提供保修服务,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以旧换新)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配置的辅助器具可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残疾人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
(二)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学生证件等证明材料;
(三)特殊补贴对象需提供残疾评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联申请办理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县(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地(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三)评估。有条件的地(市)残联可依托本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议供应商开展评估或转介至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进行评估。
(四)适配。地(市)残联根据所辖县(区)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适配需求,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对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由县(区)残联直接分发,提供使用指导;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由地(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后,及时提供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定改制、维修等服务。各地适配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予以技术支持。
(五)建档。县(区)残联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及时将履行完流程的《审批表》原件、申请人相关资料收集存档,并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系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六)回访。县(区)残联通过入户、电话、网络等方式,对适配的辅助器具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并对回访信息整理汇总后报所在地(市)残联。地(市)残联做好跟踪服务。自治区残联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加强对产品供应商的监管,加强规范化管理,杜绝辅助器具适配环节中的资源浪费,提升辅助器具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监管,在使用期限内不得重复配发,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
第十七条 产品供应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及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采购经费的;
(四)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监管
第十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级和地方财政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中央和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残联每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各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估等综合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地(市),不足部分由地(市)财政予以解决。
各地(市)残联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级经费申请并统筹使用好各类采购资金。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慈善捐助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九条 各地(市)必须加强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2023〕12号),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购置的辅助器具应及时、精准为残疾人适配,严禁出现辅助器具闲置、压库等情形。发现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形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部门协作,自治区、地(市)、县(区)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对补贴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负责提出全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预算;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完善全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并对《补贴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宣传。各级卫健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安排家庭签约医生参与适配评估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进校园政策宣传,做好在校残疾学生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统计汇总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指导地(市)、县(区)两级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工作,重点做好辅助器具适配技术服务和人工耳蜗、助听器适配、语言康复训练等项目。积极推进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市)残联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县(区)残联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制定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方案,根据《补贴目录》做好辅助器具产品采购和适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展示活动,培养本地辅助器具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县(区)残联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县(区)残联负责采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信息,汇总上报地(市)残联;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回访调查,反馈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及数据录入工作。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