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实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84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残疾人代偿和补偿功能,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有效助力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自治区残联制定了《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实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6日

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实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普遍满足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辅具需求,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残疾人意愿,注重全面改善其功能、活动和参与状况,鼓励残疾人主动参与辅助器具适配。

(二)坚持普惠公益。面向有需求的残疾人,结合实际,通过实物配发方式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三)坚持安全适用。根据个性化需求,科学评估、合理配置辅助器具,突出结果导向,注重功能补偿、安全适用。

(四)坚持普通可及。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具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维修、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服务人员等进行培训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是指县级及以上残联根据本办法,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采取实物发放的补贴方式。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保基本、广覆盖、重实效,紧密对接残疾人类别化多样化需求,着力普及基本型辅助器具,积极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保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到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按《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实物补贴目录》)执行。《实物补贴目录》根据中国残联辅具目录及残疾人辅具需求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产品供应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各市、县(市、区)采取自愿联合采购方式,委托自治区残联实行集中带量统一采购残疾人辅具产品和服务,提高采购绩效。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对象为:

(一)广西户籍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

(二)残疾评定机构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广西户籍或居住证的0-17岁残疾儿童。

(三)优先补贴对象:

1.低保户残疾人;

2.“一户多残”残疾人;

3.防返贫动态监测户残疾人;

4.0-17岁残疾儿童;

5.残疾学生。

第三章 补贴目录

第九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和实物补贴标准按照《实物补贴目录》执行。

第十条 对有不同种类辅具需求的残疾人,经评估,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适配。

(一)多重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品种不得超过3种;

(二)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

(三)同一品种辅具,每位残疾人可申请1件,以下情形可申请2件:

1. 残疾儿童和持证听力残疾人经评估符合适配双耳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

2. 残疾儿童和持证肢体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双腿假肢矫形器的,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矫形器,按2件计。

3. 0-17岁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矫形器可每半年或一年更换一次。

(四)使用年限内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种类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 残疾人适配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未达到《实物补贴目录》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原适配的辅助器具不适合使用的,残疾人可提出更换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配置的辅助器具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广西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向户籍地或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评估。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状况、身体功能、学习生活环境及对辅具个性化需求等因素,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规格、改制或适配及定制方案和适应性训练方案。

(三)审核。县级及以上残联根据评估适配意见,按照《实物补贴目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公示5个工作日),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适配。各级残联按照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开展辅助器具适配、使用训练等工作,确保辅助器具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提升辅助器具使用率。

(五)建档。各级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精准康复服务系统、广西残疾人互联网+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平台等相关管理系统中,做好档案管理。

(六)回访。通过入户、电话、网络等方式,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做好跟踪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供应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及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加强对产品供应商和协议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及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领监管,在使用期限内不得重复配发,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加强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辅具适配项目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购置的辅具应及时、精准为残疾人适配,严禁出现辅具闲置、辅具压库等情形。发现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情形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辅具实物补贴制度落实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督查指导市、县(市、区)残联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政策宣传。

第二十条 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负责协助自治区残联开展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产品供应商和服务机构提供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市、县(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辅具实物补贴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辅具实物补贴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按照《实物补贴目录》做好辅助器具产品采购和适配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政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县级残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辅具实物补贴工作方案;运用广西残疾人互联网+辅具适配服务平台,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筛查评估,结合年度补贴资金和绩效目标任务,制定辅助器具适配计划;按照《实物补贴目录》,完成辅助器具产品采购;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展示、适配评估,使用指导、转介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产品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组织开展辅具适配回访调查,了解掌握辅具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工作,及时将适配数据录入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政策宣传。

附件:1.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物补贴目录

2.广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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