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残发〔2023〕6号)

各市(州)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川府规〔2022〕6号)《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川府发〔2022〕9号)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制定《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5日

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可以是特别生产的或通用产品。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附件1)中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是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对其身体功能及使用环境进行评估,为其提供专业的选用、定制(改制)、设计、装配、调试、使用指导及训练、回访跟踪、维护维修、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下简称适配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方(以下简称产品供应方)是指根据《补贴目录》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及相应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电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电商是指具备基本型辅助器具商品供应能力、服务能力、系统平台支撑能力,且已被大众所熟知的网上购物市场主体,其主要提供成品类基本型辅助器具及相关服务。电商产生方式由省残联另行确定。

第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评估及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纳入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由市(州)残联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定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由省残联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四川省户籍,并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家庭的持证残疾人。

符合四川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度扩大对象范围。

第十条《补贴目录》中的补贴标准为限额指导标准。各地制定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限额指导标准,若确有个别地区财力状况好、政策保障需求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在《补贴目录》辅助器具规定使用期限内:对于同一种类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适配补贴;对于有不同种类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

第十二条符合我省工伤保险支付条件且已实现支付或正在申请支付的,已享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相关辅助器具补助政策且未满规定年限的,不得申请同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

(二)需求评估。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和村(社区)医生或家庭医生等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进行初步评估,对初步评估难以明确需求的由县级残联集中组织专家评估或转介至定点服务机构评估。

(三)审核批准。县(市、区)残联按程序及时对适配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户籍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将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

(四)选购。补贴对象依据县级残联组织审批结果,通过电商或定点服务机构等产品供应方选择基本型辅助器具。

(五)适配。产品供应方根据县级残联审批结果和补贴对象选品结果,及时配送辅助器具,提供辅助器具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改制(含改制材料)、维修等服务。

(六)结算。县级残联根据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情况,按照《补贴目录》与产品供应方进行资金结算。购买价格超过补贴标准的由县级残联限额结算,超过部分由补贴对象自付;未超过补贴标准的由县级残联据实结算。

第四章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配置的成品类辅助器具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属医疗器械产品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纳入适配补贴范围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补贴目录》中载明的产品功能标准。

第十七条 产品供应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产品供应或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

(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适配补贴资金的;

(五)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各地残联应当对定点服务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支持其开展适配、租借、回收及展示体验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九条适配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现有中、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将更多慈善、公益捐助资金用于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二十条适配补贴经费各地应据实统筹使用。原则上成品类辅助器具的85%用于产品补贴,15%用于辅助器具评估、装配、训练、维修、改制等适配服务;定制类辅助器具的60%用于产品(原材料)补贴,40%用于辅助器具评估、装配、训练、维修、定制等适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适配补贴资金的监管,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违规拖欠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辅助器具按程序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地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残联应对服务对象使用基本型辅助器具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补贴对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尚在使用期限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申请适配补贴;补贴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适配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适配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残联会同民政厅等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残联、民政、财政、卫健和医保等单位和部门应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补贴目录》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发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2.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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