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81号)

各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22〕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30日

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辅助器具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辅助器具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和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购买、适配、个性化改造、补贴、使用指导、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各设区市、县(市)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残疾人适配和购买需求,制定《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补贴目录》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种类、标准、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是残疾人申请、获得补贴和残联审批、发放补贴的依据。省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修订《补贴目录》并发布,各设区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目录或补贴标准。

第七条市、县级残联根据补贴对象具体情况,依据《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照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申请数量:在《补贴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残疾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的补贴;存在多重残疾的,各地可适当增加该残疾人享受的购买辅具补贴种类;对残疾儿童可以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目录中辅助器具服务年限。辅助器具在使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未通过的,向残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残联可依托自身服务机构开展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议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评估在复审后1个月以内进行(包括入户),3个月内完成辅助器具供应。各地评估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购买和补贴。对于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设区市、县(市)残联可从省级入围产品供应商直接购买,并可委托供应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残疾人。

第十四条 适配。产品供应商应根据设区市、县(市)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

第十五条结算。设区市、县(市)残联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具体结算时间,由残联和同级财政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其他。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各地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十七条辅助器具租赁、个性化改造、维修、调试、安装、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等服务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第五章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省残联采取招标采购形式确定产品供应商;设区市、县(市)残联也可以依据当地采购办法自行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制作、训练、维修、使用指导、改制等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准入由各设区市残联自行作出认定,签署服务协议,同时报备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第二十一条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

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

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资金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假肢矫形器包含制作),20%用于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维修等服务。特殊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及服务资金比例。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同级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定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参与适配评估。残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负责研究制定《补贴目录》,并结合实际对《补贴目录》进行适时调整;承担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的随机质量抽检、负责全省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对协议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全省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市级残联负责制定本市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督导所辖地区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对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县级残联负责审核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组织实施本辖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设区市残联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 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1-2 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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