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
为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自治区残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内政办发〔202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消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主要包含满足残疾人需要的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自愿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科学合理设置补贴比例,采取普遍性辅助器具适配政府补贴和残疾人自付相结合,变无偿适配为部分有偿适配,对特定的残疾人群体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普及型辅助器具为主,赋予残疾人自主选择权力,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从政策上杜绝辅助器具适配的资源浪费,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按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凭单制方式实施,同时要探索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相衔接的机制,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面。
第八条 已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已赔付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已赔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 旗县(市、区)以上残联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预算及监管,各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第十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等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项目实施的管理;提出全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资金预算方案;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落实文件要求,监督检查各地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落实情况;动态调整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补贴办法》,制订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草案,提出《补贴目录》调整意见,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流程规范,汇总分析全区辅具适配补贴制度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负责产品供应商和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负责人工耳蜗植入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盟市残联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督导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补贴办法》,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残联负责摸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组织实施本辖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确定服务机构,组织适配评估,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意向,按补贴标准与服务机构或产品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并进行服务监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服务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残联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残联组织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负责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负责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三章 补贴目录
第十六条 《补贴目录》明确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类别、名称、型号、适用对象(残疾类别)、使用年限、主要特征及功能、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目录》按照辅助器具价值和功能综合分为:低值类、基本类和非基本类。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低值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产品供应价格在300元以内的(含300元)辅助器具;基本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产品供应价格在300元以上的普及型辅助器具;非基本类辅助器具指满足残疾人较高辅助器具需求的辅助器具。
第十九条 原则上使用年限内的同种辅助器具不得重复申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辅助器具的),但可以申请维修;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超过2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每半年左右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四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
(一)具有内蒙古户籍,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二)符合内蒙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优先补贴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户、残疾在校学生(含区外户籍,在区内高校就读学生)、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第二十一条 对有辅助器具需求并已通过评估,但当年没有享受补贴的受助对象,自动顺延至下年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辅助器具类别、功能、型号和不同补贴对象,按比例补贴标准为辅助器具适配总价的80%--100%,残疾人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补贴目录》中低值类辅助器具适配,适用于简易评估审核程序,实施全额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目录》中基本类辅助器具适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残疾在校学生(含区外户籍,在区内高校就读学生)、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实施全额补贴;其他残疾人按80%标准补贴,残疾人个人支付剩余部分。
第二十五条 《补贴目录》中非基本类辅助器具适配,实行定额补贴。定额补贴之外部分,由残疾人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人工耳蜗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器具由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集中采购。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纳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范围的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自治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产品供应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向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设定条件、程序审核通过后,供残疾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产品供应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接受各级残联组织监管。
第三十条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满意度较低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服务机构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训练、维修、使用指导等服务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十三条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向属地残联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成为辅助器具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报备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服务机构受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机构适配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不全面履行协议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补贴流程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辅助器具适配申请。网上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由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旗县(市、区)残联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二)评估。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含动态更新系统中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需要旗县(市、区)残联确定的服务机构在两个月内进行评估,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提出评估意见。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申请转介服务机构。人工耳蜗适配申请直接转介至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三)审核。旗县(市、区)残联依据评估意见,结合年度预算补贴资金予以审核,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四)选品。残疾人(或监护人)依据残联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残疾人在服务机构了解适配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型号、价格、参数、补贴标准、使用年限等),选择辅助器具或服务,价格超过300元/件的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五)适配。产品供应商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实施适配或配送上门,同时负责辅助器具安装调试,提供必要的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并根据辅助器具使用要求,及时跟踪回访和售后服务。
(六)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提供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或维修服务。
(七)结算。服务机构或产品供应商应及时将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反馈给旗县(市、区)残联,旗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按补贴标准与服务机构或产品供应商每季度末进行资金结算。
(八)监管。旗县(市、区)残联、属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定期检查、评估、验收适配情况,并做好适配执行情况的日常督导和检查。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残联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状况、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审核后下达各地,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各地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更多慈善捐助资金用于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三十七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原则上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20%用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动态调整两项适配内容经费比例。
第三十八条各级残联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并自觉加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联根据适配结果按照补贴标准定期进行资金结算,不按补贴标准履行者,自治区残联调减次年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需求情况和本级安排辅助器具适配资金情况,加强跟踪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租售,一经发现5年内不予享受各类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租借服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